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
民事裁定书 |
(2013)焦民立管终字第75号 |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广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朝阳路精品陶瓷城南排附12号。 法定代表人邓德福,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焦作市宝瑞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果园路809号-7。 法定代表人司方方,总经理。 原审被告焦作市创昕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武陟县三阳乡塔南路转盘东侧。 法定代表人赵金成,董事长。 原审被告沈剑峰,男,1972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 上诉人河南广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因不服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2013)解民一初字第39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上诉称:上诉人认为本案应以第一被告住所地所属法院管辖为宜,解放区人民法院存在先入为主的不公正情节,在焦作市山阳区、郑州市二七区等多法院均有管辖权时,为求公正,上诉人请求依法撤销原审民事裁定,指定本案由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上诉人焦作市宝瑞通投资有限公司的诉请理由及本案的相关证据可以证实,被上诉人起诉的几个被告中,其中上诉人河南广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在焦作市解放区辖区,因此,被上诉人焦作市宝瑞通投资有限公司依法选择向上诉人河南广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的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起诉,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张建军 审 判 员 高红梅 代审判员 董艳伟 二O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左梦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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