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
民 事 裁 定 书 |
(2014)焦民三终字第00257号 |
上诉人(原审原告)温县双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县。 法定代表人张双林,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陈恭,河南豫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怪毛,又名张毛,男,1953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温县。 原审被告张建兵,又名张二建,男,1980年2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 张怪毛、张建兵共同委托代理人王红军,焦作市山阳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温县双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怪毛、张建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温县人民法院(2014)温民一初字第000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温县人民法院(2014)温民一初字第0005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温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王国星 审判员 贾胜利 审判员 范炳鑫 二O一四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 马 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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