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 |
执行裁定书 |
(2014)荥执字第693-1号 |
申请人禹培花,女,1964年5月19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郑州市鑫源特种阀门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贾红志,总经理。 本院在禹培花申请执行郑州市鑫源特种阀门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我院于2014年1月17日作出的(2013)荥民二初字第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现因案件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冻结被执行人郑州市鑫源特种阀门制造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三十五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马 柯 审 判 员 付志勇 审 判 员 禹海军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李碧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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