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4)开民初字第6370号 |
原告郑州市市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姚桥信用社,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姚桥乡姚桥村。 负责人白皓,主任。 委托代理人崔国潮,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宋彦昌,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徐怀松,男,1954年5月28日出生。 被告徐新民,男,1964年9月3日出生。 被告徐斌,男,1988年6月3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州市市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姚桥信用社与被告徐怀松、徐新民、徐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郑州市市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姚桥信用社未缴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二千五百四十六元,减半收取计一千二百七十三元,由原告李恒奇负担。
审 判 员 吴瑞艳
二○一四年九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郑艳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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