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4)开民初字第5834号 |
原告杨忠义,男,1990年12月20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冯少娜,河南方邦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姚新萍,河南方邦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万启航,男,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黄河路11号豫粮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涛,总经理。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众意路商务内环。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忠义诉被告万启航、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万启航、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的起诉。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忠义撤回对被告万启航、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一百七十五元,减半收取计八十七元五角,由原告杨忠义负担。
审 判 员 吴瑞艳
二○一四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王 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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