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 |
执行裁定书 |
(2013)荥执字第361-1号 |
申请执行人尹琳琳,女,汉族,1979年3月12日生。 被执行人尹帅民,男,汉族,1982年5月18日生。 本院于2013年6月6日作出(2013)荥法执裁字第361号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尹帅民以其所有的位于郑州市金水区郑花路90号15号楼4单元2层31号住房一套(房权证号为郑房权证字第07010187433号),现因现双方当事人已达成一致意见,并履行完毕,申请人现要求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尹帅民所有的位于郑州市金水区郑花路90号15号楼4单元2层31号住房一套(房权证号为郑房权证字第07010187433号)的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付 志 勇 审 判 员 马 柯 审 判 员 禹 海 军
二○一四年十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侯 艳 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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