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郑州铁路运输法院 |
| 刑事判决书 |
| (2014)郑铁刑初字第59号 |
公诉机关郑州铁路运输检察院。 被告人赵永刚,男,1968年9月18日出生于河南省焦作市沁阳市。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6月1日被郑州铁路运输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9月5日被郑州铁路运输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一万元,2014年1月17日刑满释放。 被告人曹某某,男,1976年3月16日出生于河南省焦作市修武县。 郑州铁路运输检察院以郑铁检刑诉[2014]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永刚犯盗窃罪,被告人曹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4年8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9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郑州铁路运输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田晓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永刚、曹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郑州铁路运输检察院指控: 1、2014年5月27日21时许,被告人赵永刚由待王车站扒上新月线一西行货物列车,当列车运行至新月线小尚车站附近减速慢行时,将车上运输的山东中粮黄海粮油有限公司生产的“喜盈盈”牌豆粕10袋(每袋50公斤)掀于车下,后跳下列车返回现场,并打电话通知曹某某开出租车来到现场,二人将10袋豆粕拉到修武县侯庄村,在其二人准备销赃时,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经焦作市解放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喜盈盈”牌豆粕每袋价值200元,共计2 000元。破案后,赃物全部追回,现扣押于郑铁公安处。 2、2014年5月份的一天,被告人赵永刚由待王车站扒上新月线一西行货物列车,当列车运行至新月线小尚车站附近减速慢行时,将车上运输的山东中粮黄海粮油有限公司生产的“喜盈盈”牌豆粕7袋(每袋50公斤,每袋价值200元,共计价值1 400元)掀于车下,后跳下列车返回现场,并打电话通知曹某某开出租车来到现场,二人将7袋豆粕拉到修武县侯庄村,以每袋150元的价格将7袋豆粕全部卖给秦海某,非法获利1 050元。破案后,追回豆粕半袋,空包装袋6个,现扣押于郑铁公安处。 3、2014年5月份的一天,被告人赵永刚由待王车站扒上新月线一西行货物列车,当列车运行至新月线小尚车站附近减速慢行时,将车上运输的山西天脊煤化集团有限公司生产的天脊牌硝酸磷钾肥6袋(每袋40公斤)掀于车下,后跳下列车返回现场,并打电话通知曹某某开出租车来到现场,二人将6袋硝酸磷钾肥拉到焦作市山阳区苏蔺村马三农资部,以每袋80元的价格将6袋硝酸磷钾肥全部卖给马某翔,非法获利480元。经焦作市解放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天脊牌硝酸磷钾肥每袋价值92元,共计552元。破案后,追回赃物3袋,现扣押于郑铁公安处。 4、2014年4月份的一天,被告人赵永刚由待王车站扒上新月线一西行货物列车,当列车运行至新月线小尚车站附近减速慢行时,将车上运输的山西天脊煤化集团有限公司生产的天脊牌硝酸磷钾肥6袋(每袋40公斤,价值92元,共计价值552元)掀于车下,后跳下列车返回现场,并打电话通知曹某某开出租车来到现场,二人将6袋硝酸磷钾肥拉到焦作市山阳区苏蔺村马三农资部,以每袋80元的价格将6袋硝酸磷钾肥全部卖给马某翔,非法获利480元。破案后,追回赃物5袋,空包装袋1个,现扣押于郑铁公安处。 5、2014年4月份的一天,被告人赵永刚由待王车站扒上新月线一西行货物列车,当列车运行至新月线小尚车站附近减速慢行时,将车上运输的河南心连心化肥有限公司生产的心连心牌尿素4袋(每袋50公斤)掀于车下,后跳下列车返回现场,并打电话通知曹某某开出租车来到现场,二人将4袋化肥拉到焦作市山阳区苏蔺村马三农资部,以每袋75元的价格将4袋化肥全部卖给马某翔,非法获利300元。破案后,追回空包装袋1个,现扣押郑铁公安处。 6、2014年3月份的一天,被告人赵永刚由待王车站扒上新月线一西行货物列车,当列车运行至新月线小尚车站附近减速慢行时,将车上运输的河南心连心化肥有限公司生产的心连心牌尿素4袋(每袋25公斤)掀于车下,后跳下列车返回现场,并打电话通知曹某某开出租车来到现场,二人将4袋化肥拉到焦作市山阳区苏蔺村马三农资部,以每袋40元的价格将4袋化肥全部卖给马某翔,非法获利160元。破案后,追回空包装袋1个,现扣押郑铁公安处。 7、 2014年4月份的一天,被告人赵永刚由待王车站扒上新月线一西行货物列车,当列车运行至新月线小尚车站附近减速慢行时,将车上运输的大豆3袋掀于车下,后跳下列车返回现场,并打电话通知曹某某开出租车来到现场,二人将3袋大豆拉到焦作市博爱县许良镇泗沟村,并全部卖给李某军,非法获利360元。破案后,赃物全部追回,现扣押于郑铁公安处。 公诉机关针对指控提供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赵永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铁路运输物资,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曹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赃物而帮助转移,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另认为赵永刚系累犯,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被告人赵永刚辩称自己只实施了2次盗窃,即2014年5月27日盗窃10袋豆粨和4月份盗窃一次心连心牌尿素4袋。被告人曹某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 2014年3月-5月27日,被告人赵永刚采用扒乘新月线货物运输列车,待列车到焦作市小尚车站减速慢行时掀盗货物再下车收拢赃物,而后雇佣被告人曹某某的出租车拉走销赃的手段,先后盗窃铁路运输物资7次,共计价值人民币5 324元。其中: 3月份盗窃河南心连心化肥有限公司生产的“心连心”牌尿素4袋(每袋25公斤),销售给焦作市山阳区苏蔺村马三农资部,得赃款人民币160元。 4月份盗窃大豆3袋,销售给焦作市博爱县许良镇泗沟村李某军,得赃款人民币360元。 4月份盗窃河南心连心化肥有限公司生产的“心连心”牌尿素4袋(每袋50公斤),销售给焦作市山阳区苏蔺村马三农资部,得赃款人民币300元。 4月份盗窃山西天脊煤化集团有限公司生产的“天脊牌”硝酸磷钾肥6袋(每袋40公斤,价值92元,共计价值人民币552元),销售给焦作市山阳区苏蔺村马三农资部,得赃款人民币480元。 5月份盗窃山西天脊煤化集团有限公司生产的“天脊牌”硝酸磷钾肥6袋(每袋40公斤,价值92元,共计价值人民币552元),销售给焦作市山阳区苏蔺村马三农资部,得赃款人民币480元。 5月份盗窃山东中粮黄海粮油有限公司生产的“喜盈盈”牌豆粨7袋(每袋50公斤,价值200元,共计价值人民币1 400元),销售给修武县侯庄村秦海某,得赃款1 050元。 5月27日夜间盗窃山东中粮黄海粮油有限公司生产的“喜盈盈”牌豆粨10袋(每袋50公斤,价值200元,共计价值人民币2 000元)。在准备销赃时,被告人赵永刚、曹某某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并将赃物查扣。 案发后,公安人员共追回“喜盈盈”牌豆粨10袋半,另有空包装袋6个;追回“天脊”牌硝酸磷钾肥8袋,另有空包装袋1个;追回“心连心”牌尿素50公斤装、25公斤装空包装袋各1个;追回大豆3袋。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当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公安机关出具的到案情况说明证实,2014年5月28日9时许,郑州铁路公安处刑警七大队侦查员程辉、胡富林根据线索在修武县侯庄村,将涉嫌盗窃铁路运输物资的赵永刚和涉嫌运输赃物的曹某某当场抓获。经讯问,犯罪嫌疑人赵永刚、曹某某对其盗窃和转移铁路物资山东中粮黄海粮油有限公司生产的“喜盈盈”牌豆粕10袋(每袋50公斤)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2、证人秦海某证言及辨认笔录 证实5月12日左右的一天,被告人赵永刚、曹某某拉来7包“喜盈盈”牌豆粨,卖了1 050元。 3、证人马某翔(马三农资门市部老板)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 (1)5月中旬一天早上,被告人赵永刚、曹某某拉来6袋“天脊牌”硝酸磷钾肥,每袋40公斤,卖了480元。生产日期是2014年5月15日,门市部还剩余3袋,其余的卖了。 (2)4月中旬一天早上,被告人赵永刚、曹某某拉来6袋“天脊牌”硝酸磷钾肥,每袋40公斤,卖了480元。 (3)4月初一天早上,被告人赵永刚、曹某某拉来4袋新乡产“心连心”尿素,每袋50公斤,给了他300元。家里还剩一个空袋子。 (4)3月底一天早上,被告人赵永刚、曹某某拉来4袋新乡产“心连心”尿素,每袋25公斤,给了他160元。我卖给了同村的卢桂霞2袋。 4、证人卢某某证言,证实4月份从马某翔店里买过2袋“心连心”牌尿素,25公斤包装。 5、证人李某军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4月底一天,被告人赵永刚、曹某某拉来3个半包大豆,2包是98斤,1包是40斤,付了他360元。现在赃物还在。 6、提取物品经过、扣押物品清单、赃物照片等,证实公安人员从证人秦海某处追回“喜盈盈”牌豆粨半袋,另有空包装袋6个。从证人马某翔处追回2014年5月15日产“天脊”牌硝酸磷钾肥3袋,2014年4月16日产“天脊”牌硝酸磷钾肥5袋,另有2014年4月16日产“天脊”牌硝酸磷钾肥空包装袋1个、生产日期标注为“140113”的“心连心”牌尿素50公斤装空包装袋1个。从证人卢某某处追回生产日期标注为“140322”的“心连心”牌尿素25公斤装空包装袋1个。从证人李某军处追回大豆3袋。 7、报案材料、受案登记表、询问笔录、货运记录、被盗现场照片等证实: 2014年5月15日,晋城市饲料公司赵某某在晋城北车站,发现其从济南铁路局岚山车站发到晋城北车站的车号为1559652的豆粨车顶部篷布被割,车内豆粨被盗28袋,遂向公安机关报案,后公安机关立即展开侦查工作。 2014年5月1日,焦作东车站货运员肖某智发现由微子镇站发往焦作东车站车号为1714741的货车顶部篷布被割破,车上承运的山西天脊煤化集团有限公司生产的“天脊牌”硝酸磷钾肥被盗21袋,遂向公安机关报案,后公安机关立即展开侦查工作。 8、现场勘查笔录,证实公安人员2014年5月15日对车号为1559652的货物运输列车上豆粨被盗现场进行勘验、2014年5月28日对车号为1587752的货物运输列车上豆粨被盗现场进行勘验的事实。 9、被告人曹某某供述证实: 最早一次是今年3月中旬的一天早上7点多,我开出租车到待王“万方铝厂”时被被告人赵永刚拦住,帮他拉了三个半包的黄豆,200斤左右,拉到了博爱县城西关西泗沟村,卖给了一个做豆腐的老头。之后赵永刚就留了我的电话,说以后有货还打电话让我帮忙运输,至5月27日,共帮赵永刚拉了7次,这7次里面,有1次是大豆,还是送到那个做豆腐的老头那里;有4次是化肥,送到了山阳区苏蔺村马三农资门市部;有2次是豆粨,送到了侯庄村秦海某处。每次赵永刚根据路程的远近不同给我车费50元或100元。 10、被告人赵永刚供述与辩解,证实其于2014年4月中旬的一天从新月线运行的货物列车上掀盗新乡产“心连心”牌50公斤装尿素5袋,于2014年5月27日夜间盗窃山东产“喜盈盈”牌豆粨10袋,每次都是打电话让曹某某过来拉运赃物的事实。 11、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山西天脊煤化集团有限公司生产的“天脊牌”硝酸磷钾肥每袋价值92元,山东中粮黄海粮油有限公司生产的“喜盈盈”牌豆粨每袋价值200元的事实。 12、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了二被告人的基本身份情况。 另查明,被告人赵永刚于2011年6月1日因犯盗窃罪被郑州铁路运输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于2012年9月5日因犯盗窃罪被郑州铁路运输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一万元,2014年1月17日刑满释放。该事实由郑州铁路运输法院刑事判决书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永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铁路运输物资,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曹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赃物而予以运输,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均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赵永刚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 关于被告人赵永刚所辩称只实施了2次盗窃的辩解意见,经查,认定赵永刚实施7次盗窃,不仅有同案人曹某某供述予以证实,且有每起盗窃后的收赃人证言及辨认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及赃物照片、报案材料、货运记录等证据予以佐证,足以认定。其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公诉机关提出对被告人赵永刚从重处罚,对被告人曹某某从轻处罚的量刑建议。赵永刚、曹某某均提出对其从轻处罚的量刑辩论意见。我国刑法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对赵永刚依法应在上述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我国刑法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运输、转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对曹某某依法应在上述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本院在量刑时,同时又考虑了二被告人以下量刑情节:(1)被告人赵永刚系累犯,依法予以从重处罚;(2)被告人曹某某归案后能够如实坦白并自愿认罪,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所提量刑建议成立,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赵永刚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5月28日起至2014年12月27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 二、被告人曹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5月28日起至2014年9月27日止。罚金已预交纳。) 三、罚金一律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张东方 审 判 员 商 东 审 判 员 周 岩
二O一四年九月十五日
代理书记员 李慧玲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