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4)新中民一终字第558号 |
上诉人(原审被告)连银娥,女。 委托代理人郭呈广,河南共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宝新,男。 上诉人连银娥因与被上诉人周宝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2014)辉民初字第1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2014)辉民初字第101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338元,本裁定送达后予以退还。
审 判 长 孙 峰 审 判 员 周云贺 审 判 员 刘艳利
二○一四年九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赵媛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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