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判例

旗下栏目: 刑事判例案例 民事判例案例 行政判例案例 知识产权判决书 综合判例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

乔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5-29
摘要: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淇滨民初字第1730号 原告乔某某,女,1990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 被告刘某某,男,1991年3月9日出生,汉族。 原告乔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14年8月13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9月11日公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淇滨民初字第1730号

原告乔某某,女,1990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

被告刘某某,男,1991年3月9日出生,汉族。

原告乔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14年8月13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9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乔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刘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乔某某诉称:其与被告刘某某于2013年2月6日结婚,从认识到结婚共一个月,感情基础差。婚后被告有家庭暴力,曾在原告怀孕期间和生过小孩未满一百天时对其打骂。婚后被告未负起对家庭的责任,整天不务正业,孩子生病无钱看病,被告隔三岔五在晚上莫名其妙神经1次,由于婚前不了解,对其精神造成了伤害。现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与被告离婚,并由其抚养婚生女刘某鑫,抚养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刘某某未答辩,亦未提交证据。

经审理查明:2013年1月份原告乔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经媒人介绍认识,于2013年2月6日举行了结婚典礼仪式,于2013年7月26日在鹤壁市淇滨区九州办事处民政局登记结婚。2013年10月29日生育女儿刘某鑫。2014年8月份,原、被告之间因家务琐事发生矛盾,原告以二人已无法再生活一起为由诉至法院。

本院认为:确认夫妻感情是否破裂,应当从原、被告双方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本案原告乔某某与被告刘某某于2013年初相识共同生活在一起,并于2013年10月29日生育女儿刘某鑫,婚后二人虽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但属日常生活矛盾,夫妻感情尚可,且原告没有证据证明双方感情确已破裂。为稳定婚姻家庭关系,促进家庭和睦,给原、被告双方一次和好机会,对原告提出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原告其它诉讼请求,须以双方离婚为前提,故本院亦不予支持。案经调解无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原告乔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乔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武文英

                                             二○一四年九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许慧娟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