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判例

旗下栏目: 刑事判例案例 民事判例案例 行政判例案例 知识产权判决书 综合判例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

曹某某与冯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5-29
摘要: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兰民初字第1129号 原告曹某某,女, 1983年11月12日生。 委托代理人崔海六,河南裕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冯某某,男, 1988年8月22日生。 委托代理人孟凡新,兰考县城关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曹某某与被告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兰民初字第1129号

原告曹某某,女, 1983年11月12日生。

委托代理人崔海六,河南裕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冯某某,男, 1988年8月22日生。

委托代理人孟凡新,兰考县城关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曹某某与被告冯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曹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崔海六、被告冯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孟凡新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曹某某诉称,2011年前后,原告与被告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两个儿子(双胞胎)大儿子冯某甲、二儿子冯某乙。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婚后经常因家庭小事吵闹,原告和被告因性格不合,也没有共同语言。在婚前,被告说瞎话自称自己会手艺,与被人合伙开了一个铝合金店,可是婚后才知道被告是在欺骗原告,被告的母亲也与原告不和。所以原告实在不想再留在被告的家里了,如果呆在被告的家里,如同坐监狱一般受罪、受委屈。对于婚生的两个小孩,由于两个小孩一出生都生活在被告的家庭里,且原告现在也没有固定的住所,所以无法抚养小孩。故请求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婚生的两个孩子由被告抚养。

被告冯某某答辩,被告坚决不同意离婚:1、原告要求离婚的理由不能成立,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驳回原告的诉请;2、两个孩子均有被告抚养没有问题,但离婚会伤害两个年幼的孩子。原告称与被告母亲不和睦,经被告与姐姐们商量,母亲可由她们几个赡养,只要能维持这个家,原告的要求都可以实现,原、被告的感情没有彻底破裂,还有和好希望。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于2011年2月15日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2011年4月27日生育一对双胞胎男孩,大儿子取名冯某甲、二儿子取名冯某乙。原告以双方性格不合、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上述事实由原、被告陈述、结婚证、两个婚生子的出生证明、庭审笔录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被告虽因生活琐事偶有生气、吵架,但双方有一定的感情基础,且二人生育两个孩子尚年幼。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尚未达到完全破裂,不能共同生活的程度,且原告未向法庭提供确凿证据证明双方的感情确已破裂,故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曹某某对被告冯某某提出离婚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三份,上诉于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蔡雪琴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九日

                                             代书记员    曲艺伟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