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4)漯民四终字第366号 |
上诉人(原审原告):万玉琴,女,汉族,1932年9月16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张晓丽,河南永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史艺,女,汉族,1990年10月14日出生。 上诉人万玉琴与上诉人史艺因排除妨碍纠纷一案,均不服召陵区人民法院(2014)召民一初字第1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8月15日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万玉琴的委托代理人张晓丽、上诉人史艺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召陵区人民法院(2014)召民一初字第173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召陵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万玉琴、史艺分别预交的100元均予以退还。 审 判 长 李 强 审 判 员 赵 庆 祥 审 判 员 曹 光 辉
二○一四年九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胡 琨 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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