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2)中民一初字第2690号 |
原告中讯邮电咨询设计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韩志刚。 委托代理人孙宁,河南阳光国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玉安,男,汉族,1961年4月30日出生。 原告中讯邮电咨询设计院有限公司与被告吴玉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中讯邮电咨询设计院有限公司于2014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讯邮电咨询设计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中讯邮电咨询设计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中讯邮电咨询设计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王 海 军 人民陪审员 宋 德 奎 人民陪审员 程 景 府
二〇一四年四月九日
书 记 员 李 沅 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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