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禹州市人民法院 |
| 刑事判决书 |
| (2014)禹刑初字第345号 |
公诉机关禹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郭云池,男,1979年6月18日出生。 禹州市人民检察院以禹检公诉刑诉(2014)28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云池犯抢劫罪,于2014年8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禹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可可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郭云池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禹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称: 2012年11月5日10时许,被告人郭云池、刘建辉(已判)在禹州市方岗镇徐门村东边公路上,用暴力手段抢走王某某价值5000余元的黄金吊牌一个。王某某被殴打致轻微伤。 针对上述指控犯罪事实,公诉机关提供有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物证、书证、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郭云池的行为已构成抢劫罪,系共同犯罪,诉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郭云池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均无异议,表示认罪,请求从轻判处。 经审理查明:2012年11月5日10时许,被告人郭云池、刘建辉(已判)在禹州市方岗镇徐门村东边公路上,用暴力手段抢走王某某价值5000余元的黄金吊牌一个。王某某被殴打致轻微伤。 另查明,被告人郭云池因涉嫌盗窃犯罪被禹州市公安局上网追逃后,2014年4月19日,郭云池在新疆昌吉市被当地警方抓获,并被羁押于新疆昌吉市看守所。2014年4月27日移交禹州市公安局。 上述事实,被告人郭云池在庭审中供认不讳,并与同案犯刘建辉供述,被害人王某某陈述,证人杜某某、谢某某、陈某某证言,禹州市公安局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户籍证明,禹州市公安局扣押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清单,辨认笔录及说明,案发现场照片,指认现场照片,伤情照片,禹州市价格认证中心禹价鉴字(2012)237号价格鉴定结论书,禹州市公安局公(禹)伤鉴(法医)字【2012】1306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伤情补充意见,本院(2013)禹刑初字第289号刑事判决书,羁押证明等证据相互印证,经过庭审举证、质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云池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以暴力手段劫取公民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郭云池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综合考虑本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郭云池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一四年四月二十九日起至二○一八年十月二十八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李 培 人民陪审员:景艳美 人民陪审员:李娜敏
二○一四年 九 月 十五 日
书 记 员:葛丽娟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