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尉氏县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4)尉民初字第392号 |
原告徐文平,男,汉族,1987年3月4日生。 被告王喜根,男,汉族,1961年11月19日生。 被告王英杰,女,汉族,1993年5月10日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文平与被告王喜根、王英杰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文平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告王喜根、王英杰的银行存款5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并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徐文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告王喜根、王英杰的银行存款50000元或价值50000元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保全措施。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靳二民 审 判 员 曹 磊 人民陪审员 李海峰 二○一四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周 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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