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罗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罗民初字第873号 原告罗山县定远乡徐楼村徐东村民组。 代表人罗文奎,该组组长。 委托代理人康华,河南保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士良(又名张事良),男,1962年10月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张飞跃,男,1987年11月出生,汉族。 原告罗山县定远乡徐楼村徐东村民组(以下简称徐楼村徐东组)与被告张士良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罗山县定远乡徐楼村徐东村民组的代表人付德春及委托代理人康华、被告张士良及其委托代理人张飞跃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罗山县定远乡徐楼村徐东村民组诉称,农历2005年7月30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了承包本组荒田10亩、荒地1.6亩的承包合同,承包期限为70年,自2006年农历1月1日至2076年1月1日止,承包费为荒田每亩80元,荒地每亩40元,定远乡法律服务所出具了见证书。被告在承包期间,未经原告同意将荒田10亩改造成养鱼塘,又将1.6亩荒地人为损毁成河道,擅自改变农业用途,造成荒地人为灭失,被告所承包的合同未经定远乡政府批准。现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双方于农历2005年7月30日所签订荒田、荒地、荒滩、荒沟承包合同无效;恢复荒田、荒地的原状;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被告张士良辩称,其将荒田、荒地改造成鱼塘是依据承包合同进行的自主经营活动,是进行综合治理利用,未改变土地农业用途;其未侵占担冲东塝的耕地,原告诉称不实;承包合同的承包期限是双方公开、公平协商确定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生效不以政府登记为要件,该合同自签订之日起即生效。原告为利益驱使欲单方面撕毁合同,要求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农历2005年7月30日,张士良与徐楼村徐东组经公开、公平协商,签订了《荒田、荒地、荒滩、荒沟承包合同》,约定将徐楼村徐东组的荒田10亩、荒地1.6亩、荒滩及荒沟承包给张士良用于造池养鱼、养鸭、植树造林、种草养牛、养羊等综合性开发,张士良每年向徐楼村徐东组交承包费共计864元。合同具体约定为:承包期限为70年,从农历2006年1月1日起至2076年1月1日止,合同到期后张士良有同等条件下优先承包权;承包费标准为荒田80元/亩年、荒地40元/亩年、荒滩、荒沟无偿供张士良使用;承包范围为坐落2丘大水淌3.8斗、河三斗北头0.2斗、两小田0.1斗、上起1—8个小田0.4斗、西榜上1—3个田、第一个田0.2斗、第二、三个田0.15斗、第四个田0.05斗、第五个田(二斗)0.5斗、第六田0.2斗、第七、八田0.2斗、第九个田0.1斗、第十个田0.1斗、第十一个田0.1斗、第十二个田0.1斗、第十三个田0.1斗、毛竹洼二个田0.1斗、河边一丘0.1斗、河南三斗二丘1斗、河北沙田1斗、河北五斗2斗、河北下小田2个0.1斗、第一个小田0.25斗、第2—4个0.6斗、第五个0.3斗、第6个0.15斗、第七个0.1斗、第8个0.3斗、第9个0.8斗、河五斗地部分1.6亩;承包费逐年以人民币支付,于农历每年十二月中旬结清当年的承包费;承包期间,张士良享有一切自主开发生产经营的权利,徐楼村徐东组有维护张士良生产经营的义务,因不可抗力造成一方不能履行合同的,由双方协商后方可解除合同,若一方违约,需向另一方支付违约金壹万元;合同未尽事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执行。该承包合同上有时任徐楼村村主任章永朝、徐楼村徐东组组长罗文奎以及户主桂行富、桂行仿、李佳、桂行明、熊大奎、熊大现、熊大成、熊大伟、熊有银、张事斌、张孝连、张士义、张士新、张士银、张士春、李桂芬、罗远辉、罗文奎、张士成、张事清、张巍的签名,罗山县定远乡法律服务所为该合同出具了见证书。合同签订后,张士良每年均依合同约定交纳承包费864元,并通过村民组将承包费分配给各户,期间其在承包地上进行投资,开挖了三口鱼塘,对土地进行平整,栽种林木,实行综合管理,为此,信阳市人民政府、中共定远乡委员会、定远乡人民政府均对张士良给予表彰。2009年罗山县伯特利石业有限公司在定远乡徐楼村、李楼村开采石材,致张士良的福山湖养殖场不能正常养殖。2011年元月二十二日,张士良与罗山县伯特利石业有限公司签订《关于福山湖养殖场补偿协议书》,约定罗山县伯特利石业有限公司自2011年元月二十二日起至2041年元月二十二日止,每年补偿张士良福山湖养殖场损失以及运输、用水费用共计捌万元整。2014年6月25日,徐楼村徐东组以张士良未经其同意将所承包荒田、荒地改造为养鱼塘进行渔业养殖为由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合同无效,同时指出争议的合同未经定远乡政府批准,违反了《农村土地承包法》耕地承包三十年的期限。张士良辩称其在承包地内开挖鱼塘进行渔业养殖没有改变土地是农业用地的性质,是合同约定的内容之一。 本院确认的上述事实,有身份证、《荒田、荒地、荒滩、荒沟承包合同》、见证书、《关于福山湖养殖场补偿协议》、荣誉证书、养殖使用证、徐楼村委会证明、罗山县伯特利石业有限公司证明、证人证言、调查笔录及双方当事人陈述笔录等证据在案佐证,并经开庭质证和本院审查,可以采信。 本院认为,承包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承包方自承包合同生效时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国家保护承包方依法、自愿、有偿地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流转的受让方可以是承包农户,也可以是其他按有关法律及有关规定允许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和个人,流转方式、期限和具体条件,由流转双方平等协商确定。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可以直接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实行承包经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的范围是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本案中,张士良与徐楼村徐东组于2005年签订的《荒田、荒地、荒滩、荒沟承包合同》,是双方公平、自愿协商一致后签订的,徐楼村村主任、徐东组组长以及户主均在合同上签名或捺印,罗山县定远乡法律服务所作为见证方出具了见证书,该合同已经履行了9年之久,张士良按约定逐年交付了承包费,对土地进行投资、综合管理,获得了市、乡政府的一致认可与表彰,并且该合同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利益,徐楼村徐东组亦未能举证证明张士良所承包的土地属于国家基本农田或林场。徐楼村徐东组诉称张士良造塘养鱼改变了土地用途明显无法律依据,其诉称该合同没有经过定远乡政府批准,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关于报乡政府批准的规定并非是效力强制性规定,合同自成立时即发生法律效力,未报请定远乡政府批准并不影响合同的效力。综上,本院认定张士良与徐楼村徐东组签订的《荒田、荒地、荒滩、荒沟承包合同》合法有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罗山县定远乡徐楼村徐东村民组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罗山县定远乡徐楼村徐东村民组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柳军 审 判 员 高控 审 判 员 张威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熊涛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