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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快联门业有限公司与重庆建工集团物流有限公司、重庆庆荣物流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10)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20
摘要:4.经现场勘验,结果如下:庆荣公司物流配送中心1、2号库位于重庆空港工业园区庆荣公司内,均在使用;1、2号库共安装有101樘工业自动滑升门,其中1号库安有36樘(编号为A01至A36),2号库安有65樘(编号为B01至B65)

4.经现场勘验,结果如下:庆荣公司物流配送中心1、2号库位于重庆空港工业园区庆荣公司内,均在使用;1、2号库共安装有101樘工业自动滑升门,其中1号库安有36樘(编号为A01至A36),2号库安有65樘(编号为B01至B65);101樘工业自动滑升门的外观颜色、样式、尺寸均相同;编号为A10至A14、A19至A35、A36、B1至B14、B16至B26的共48樘滑升门右下角安装了载有“成都快联物流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字样或“西南抢修电话:028-85737551”的黑底长方形标牌;编号为A01至A09、A15至A18、B15、B45至B48的共18樘滑升门右下角安装了载有“销售热线:021-64601300”字样的黑底长方形标牌;编号为B27至B44、B49至B65的共35樘滑升门右下角无标牌,但相同位置处有长方形空白痕迹及4个螺孔;前述标牌的尺寸均为长15厘米×宽9厘米,与无标牌的滑升门右下角遗留的长方形空白痕迹尺寸相同;每块标牌均以螺钉将4个角固定在门上,螺钉之间的距离均为:横13厘米、竖7.5厘米,与无标牌的滑升门右下角遗留的螺孔间的距离相同。

二审查明的其他事实与一审一致。

二审中,经三方当事人共同确认,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上海快联公司是否完成了《定作合同》约定的义务;2.建工物流公司的付款条件是否成就;3.建工物流公司应当支付的款项金额;4.庆荣公司是否应对建工物流公司应付货款的70%和相应的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针对第一个争议焦点,本院认为,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规定:“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据此,本案中,上海快联公司作为承揽人,其在《定作合同》中的义务即为按合同约定的技术标准完成滑升门的加工定作和安装工作,并向定作人建工物流公司交付前述工作成果。而建工物流公司作为定作人,其在本合同中的义务则为接受承揽人上海快联公司交付的工作成果,并按约支付报酬。现根据在卷证据,可以认定上海快联公司已完成了《定作合同》约定的义务。1.上海快联公司在二审中举示的产品合格证、出库单、包装清单、运输委托单、运输发票、在途记录等证据,与本院现场勘验的结果均可以相互印证,能够证明上海快联公司为本案所涉项目生产了101樘滑升门并将该101樘门从上海运送至了《定作合同》约定的接货地址重庆渝北区空港工业区。2.建工物流公司称其只收到66樘门,其余的35樘门是建工物流公司另找人安装的,但却不能说明是该35樘门是由谁生产并在何时安装的,更未就此举证证明。故建工物流公司的前述陈述显然不能否定上海快联公司在二审中举示的系列书证的证明力。3.庆荣公司工作人员王巍签字确认的《材料进场通知单》、《工程竣工通知单》以及何波、尹江签字的收方单,和现1、2号库已经通过综合竣工验收并投入正常使用的事实,均可证明上海快联公司已按约完成了加工定作并安装滑升门的承揽义务。4.虽然1、2号库101樘滑升门中的48樘上有成都快联公司的标牌,但并不能以此证明该48樘滑升门均是由成都快联公司生产,因为:其一,建工物流公司认可有66樘门是上海快联公司委托良基公司运到重庆的,那么其中必然包含有安装了成都快联公司标牌的门;其二,该标牌上并未载明此门系由成都快联公司生产,而其上载明的销售电话和抢修电话却与上海快联公司对此所作的解释吻合;其三,没有标牌的35樘门上留有明显的安装过标牌的螺孔痕迹,说明该标牌可以取下或更换,那么此种可以随意更换的标牌对产品生产厂家的证明力,显然不及上海快联公司举示的可以相互印证的出库单、运输发票等证据的证明力。5.综合《定作合同》的内容以及庆荣公司选定上海快联公司生产的滑升门的过程分析,上海快联公司在《定作合同》中承揽的主要工作应为按庆荣公司招标邀请书中所规定的产品技术要求为建工物流公司生产滑升门,而滑升门的安装工作,则应属其承揽的辅助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四条规定:“承揽人可以将其承揽的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承揽人将其承揽的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据此,上海快联公司将其生产的滑升门的安装工作交由案外第三人成都快联公司完成,符合法律规定,上海快联公司应就成都快联公司完成的此项辅助工作,向定作人建工物流公司负责。故本案中以成都快联公司名义出具的《材料进场通知单》、收方单等证据,并不能否定上海快联公司已完成了《定作合同》中约定的承揽义务的事实。6.虽然《定作合同》上约定的接货单位为建工物流公司,但如前所述,接受上海快联公司交付的工作成果,是建工物流公司在《定作合同》中所负的义务,据此,建工物流公司作为定作人,应在现场派驻专人接受上海快联公司交付的工作成果。本案中,在上海快联公司在已将货物按约送至现场,建工物流公司又未派人至现场收货的情形下,由项目业主庆荣公司收货,并无不妥。在建工物流公司未履行收货义务的情况下,上海快联公司仍将已运至合同约定地点的滑升门安装完毕,并且得到了现场监理及工程业主的确认,应已按约完成了自己在《定作合同》中所负的全部承揽义务。故建工物流公司关于上海快联公司未完成《定作合同》约定的承揽义务的上诉理由,本院不予支持。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