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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快联门业有限公司与重庆建工集团物流有限公司、重庆庆荣物流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9)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20
摘要:3.36781号运输发票、18樘门的出库单、包装清单、货物在途信息反馈表原件;36786号运输发票、19樘门的成品出库单、包装清单、运输委托单、货物在途信息反馈表原件;36793号运输发票、31樘门的出库单、货物在途信息反

3.36781号运输发票、18樘门的出库单、包装清单、货物在途信息反馈表原件;36786号运输发票、19樘门的成品出库单、包装清单、运输委托单、货物在途信息反馈表原件;36793号运输发票、31樘门的出库单、货物在途信息反馈表、运输委托单原件;36795号运输发票、33樘门成品出库单、包装清单、运输委托单、货物在途信息反馈表原件。证明本案所涉的101樘门均是由上海快联公司生产,并从上海发到重庆来的;因上海快联公司与良基公司是长期合作关系,所以良基公司是1个月开1次运输发票,且发票上载明的车牌号并不是所有运输车辆的车牌号。对3-6组证据中发票的真实性无异议,对其余证据的真实性均有异议:出库单、包装清单均是上海快联公司单方出具的;运输委托单与信息反馈表上记载的运输车辆车牌与发票上的记载不一致,出库单、包装清单上记载的运输车辆车牌与发票上的也不一致,故不能证明是同一批货物。庆荣公司对上述证据的质证意见同建工物流公司,并称从成都快联公司的章程中可以看出成都快联公司有生产销售门窗的资格。本院认为该组证据均系原件,且能相互印证,故本院对该组证据均予采信。

4.《叉车充电机房门体项目定作合同》1份,证明庆荣公司照片中多出来的A36、B67号门是庆荣公司单独向成都快联公司定作的叉车充电机房门,并不是滑升门,与本案无关。庆荣公司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该合同恰能证明成都快联公司亦有生产工业门的资格。建工物流公司认为该份证据与本案无关。本院认为,该份证据所涉及的工业门与本案所涉滑升门无关,故对此份证据不予采信。

另本院为查明案情,并根据上海快联公司申请,对本案所涉工业滑升门安装现场,即庆荣公司物流配送中心1、2号库,进行了现场勘验并制作了现场勘验笔录。庆荣公司及上海快联公司的代理人均到场参加了勘验,并对本院所作现场勘验笔录无异议。建工物流公司经本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参加勘验,之后又以未到现场为由,对本院所作现场勘验笔录不发表意见。

根据本院采信的证据、现场勘验结果及当事人陈述,二审补充查明如下法律事实:

1.上海快联公司与建工物流公司签订的《定作合同》还约定:庆荣公司招标邀请书(电动滑升门)中所规定的产品技术要求为双方确认的技术要求,可以作为合同的附件。

2.本案所涉101樘滑升门均系上海快联公司生产,并由其委托良基公司从上海发送至重庆,再委托成都快联公司予以安装完毕。

3.2011年4月29日成都快联公司出具《材料进场通知单》1份,载明:“重庆市庆荣物流有限公司、重庆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我司按贵司要求在4月29号将2号库最后33樘工业滑升门已经发货至现场,现请业主单位尽快进行核对数量。”王巍于2011年5月4日在该《材料进场通知单》签署了“属实”字样。2011年5月10日,成都快联公司出具《工程竣工通知单》1份,载明:“重庆市庆荣物流有限公司、重庆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我司按贵司要求在5月10号将2号库最后33樘工业滑升门已经安装完毕,现请业主单位尽快组织相关人员进行验收。”王巍于次日在该《工程竣工通知单》上签署了“同意验收”字样。此外,王巍还代表庆荣公司在《承诺书》、《工作联系函》上签字。王巍、何波、尹江均系庆荣公司工作人员。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