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审中,庆荣公司为证明其事实主张,向本院新举示了照片10张及对应的滑升门基础资料5页,证明1、2号库的101樘门中只有18樘门是上海快联生产的,49樘门是成都快联公司生产的,其余34樘的门标识不全,无法辨别是谁生产的。上海快联公司对上述照片的真实性予以认可,并认为:这些照片恰能证明这些门均已安装并投入使用了;所有的101樘门都是由上海快联公司生产的,只是由成都快联公司是负责安装,为了方便售后,成都快联公司才将自己的标识牌安装到门上,该牌子上并未标明生产厂家;成都快联公司和上海快联公司是关联企业。建工物流公司对照片的真实性无异议,同意庆荣公司的证明意见,并称滑升门的样式是统一的,并非上海快联公司的专利产品,因此不能凭此认定这些门均是上海快联公司生产的。本院对庆荣公司举示的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 上海快联公司亦在二审中举示了如下新证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