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工物流公司在一审中辩称,上海快联公司实际提供安装滑升门66樘,工程量1617平方米,结算总价为1346954.4元,建工物流公司已支付56万元,余下786954.4元未付。根据合同约定建工物流公司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并经审计审定后7日内付款到总价的97%,余款3%作为质保金。现工程未经审计审定,建工物流公司支付余款的条件未成就。且上海快联公司提供的滑升门质量低劣,在上海快联公司拒绝维修的情况下,建工物流公司已请他人维修,并支付维修费85000元。综上,请求驳回上海快联公司的诉讼请求。 庆荣公司在一审中辩称,庆荣公司向上海快联公司出具的《付款函》中协助付款义务是附条件的,而上海快联公司并未按该函约定的时间完成2号库全部工业滑升门的安装调试工作,故庆荣公司不应承担协助付款的保证义务。请求驳回上海快联公司对庆荣公司的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08年11月,建工物流公司承接了庆荣公司位于重庆市渝北区空港工业区的物流配送中心工程的电动滑升门工作。 2010年9月,庆荣公司经内部品牌认质认价工作程序,选定上海快联公司生产的工业滑升门为其物流配送中心工程项目使用品牌。并由上海快联公司对物流配送中心工程1号库的滑升门进生突击安装、调试。庆荣公司结合1号库滑升门的安装、调试、使用情况,分别于2010年11月26日、2010年12月22日、2011年1月18日向建工物流公司发出《工作联系函》,要求其尽快与上海快联公司就滑升门制作、安装工作完善签约手续,并督促上海快联公司及时到货和实施2号库后续安装施工。 2011年1月16日,建工物流公司(甲方)按照建设方即庆荣公司《工作联系函》的指定,与上海快联公司(乙方)签订《定作合同》,约定:滑升门单价为763.2元/平方米,安装费为1710元/樘;货款及安装费按照月进度的70%支付,乙方每月25日之前向甲方申报产值进度,次月15日甲方向乙方支付审定进度的70%的进度款,安装验收合格后支付至审定进度的80%,工程竣工验收后并经审计审定后7日内支付至总造价的97%,余款(总造价的3%)做为质保金,质保期(2年)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无息支付质保金;乙方对其所供货产品提供为期贰年的质量保证,起始日期以验收时间为准,若因建设方使用不当,而造成的损坏、划痕等,乙方不予负责。 2011年3月15日,建工物流公司为甲方,上海快联公司为乙方,庆荣公司为丙方,签订《承诺书》,约定:甲方同意于2011年3月20日前支付1号库进度款的50%,另50%于乙方在2号库30樘进场后5天内支付(支付此款项必须甲方收到丙方该专项款);乙方同意在收到3月20日的货款后20天内将2号库的门板与下导轨安装好;乙方同意在2011年4月20日完成2号库门的安装,25日前完成全部工程;2号库的货款与安装款,在完成当月25日报进度并依照总包合同规定审定进度款无误后,丙方把款项划于甲方后5日内,甲方支付给乙方(此款不迟于次月的月底支付给乙方)。庆荣公司未在该承诺书上盖章,而由其工作人员王巍在该承诺书上签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