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司法制度

旗下栏目: 法理学 宪法学 行政法 刑法 民商法 经济法 诉讼法 司法制度 国际法

法官要让法律有温度

来源:人民法院报 作者:田成有 人气: 发布时间:2017-01-12
摘要:法官要让法律有温度
  法律是死的,法官是活的,法律不仅仅代表了惩和罚,更重要的还有帮和引,法官要让法律有温度

  人民法院,人民法官,“人民”两字含义深远。封建社会里,衙门八字开,有理无钱莫进来,民众是不敢走进“法院”的。中国共产党所有的奋斗和目标都是为了造福人民,出发点和落脚点就是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司法权作为一种国家公权力,其源头在“民”,离开了人民,没有了源头,没有了相信和依靠的对象,司法也就没有了发展的基础或基石。

  司法不能与民隔绝,不能神秘化、冷漠化、高傲化,社会主义国家的法官如果孤芳自赏,心中没有装着人民,无视人民群众的呼声和感受,没有人民群众的拥护和支持,就会走向脱离群众、脱离现实、脱离社会的邪路,社会主义司法的本质和价值也就无法实现了。法律不仅是“治国”的法器,也是公民能够体面生活、尊严生活的一种生活方式。

  怎样做到司法为民?

  “只有热爱人的人才可以审判人”,掌握了法律知识,会断案,但不一定能判好案。仅仅通过智识来裁判是不够的,必须要有最大的良知和最高的人文。

  一名香港的流动小贩在街边卖雪糕,为了多挣点钱,附带卖起了棒棒糖,后来食物卫生环境局把他告上法庭,指控他阻塞交通以及贩卖超过牌照指定范围的商品。法庭上,法官责备控方只因小贩卖了30支棒棒糖就控告他,对小市民缺乏体谅之心,并建议执法者酌情处理,先行劝谕,屡劝无效后再上法庭。不过控方坚持不肯撤诉。后来法院作出裁判,象征性地对被告罚款100元港币。闭庭后,法官亲自向小贩解释牌照的要求,并且强调政府执法是为了保持经营秩序,并非为难他。他还鼓励小贩,不要因这次检控而影响工作,并且承诺,如果自己正好经过他的小摊,一定会去帮衬他。几个星期后,这名法官果然来到小贩的摊位前,买了一瓶矿泉水。这是个真实的故事,这位香港法官温馨而富有人情味的一面,让我真切体会到了司法需要一颗悲悯的心。

  悲悯之心,法官应有的情怀。

  2003年5月20日,吴某和刘某依照民俗,举行了订婚仪式,吴某将3万元的金器和2万元现金交到刘某手里。吴某和父母花了十几万元买了套房子准备用作婚房。两个月后,这段幸福戛然而止,吴某起诉离婚,虽然黄志丽多次做工作希望夫妻和好,可这对小夫妻铁了心。离婚时,吴方说两个人都没共同生活过,没有举行婚礼,就要分割财产,自己很吃亏,要刘某返还订婚的金器和现金。刘某否认拿了金器和现金,她说吴某没证据。凭着对风俗的了解,黄志丽单独给刘某做工作,“按照漳州的风俗,订婚的时候女方没有收金器不合常理,我们实事求是说,如果我作为普通人,而不是法官,我很难相信你们订婚的时候男方竟然连金器都没给,都说头上三尺有神明,那你能不能对天发誓,说你没有收这些东西。”当黄志丽说到头上三尺有神明,刘某的脸色开始有了变化,最后主动说:“我确实有收了金器和现金,只是离婚我希望他能补偿我。”事实清楚了,原本的结,解了。黄志丽对群众永远心怀悲悯之情,她用群众的语言聊法律,以普通人的身份聆听群众倾诉,费尽心思为群众化解纠纷,寓法寓德寓情寓理于案中。

  以民为本,司法为民,不是什么时髦的词汇,不能把它当成宣言和标语,坐而论道的分析、论证。如果没有执法中的故事,没有细节、没有感受,就成了“说得好听,做得太差”的两面人。

  永远觉醒在司法为民的路上。

  到法院打官司是迫不得已的决定。如果是自己碰到了“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的遭遇,我们将会是什么心情,我们又将会有什么样的体会?

  人民群众需要的法官是不摆官架子的亲民法官,法官一定要学会以朴素的情感理解人民群众的难处,热情对待群众,耐心细致地做好工作,给人民群众留下一个好印象,留下一个好口碑。

  “明明很在理的事情,如果因为当事人缺乏证据,查不清事实,就轻易下判,容易让当事人对法律产生怀疑,很难让他们感到公平,连法律都无法带来公正,那道义道德更无可奈何。”这样的认识,让黄志丽所办的每一起案子都充满温度,都能案结事了。

  “执法如山”固然重要,但“执法如水”更重要,“板着脸办案”只是我们的外在形象,在法官的内心深处,必须充满对人民的热爱,必须对百姓有尊重。以民为本,以民为镜,以民为重,以民为先,是要一桩桩、一件件落实、实践、实证的。司法的权威和公信力一定要建立在爱民、亲民、为民的基础上、细节中。

  法律是死的,法官是活的,法律不仅仅代表了惩和罚,更重要的还有帮和引,要让法律有温度。我们不仅要“铁面”无私的办案,更要把司法的公平公正、温暖大爱传递给人民群众。无情法律,有情办案,无情判决,有情操作,法官不能成为机械,要把法律带进每一个当事人心里,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通过办案的实际行动、真实故事影响和教育更多的百姓,让其信服法律,而不是屈服法律。

  “一刻也不脱离群众”的马锡五、时刻感受“背后有亿万群众审视的目光”的宋鱼水、扎根黑土地的金桂兰、“真情贴近群众”的陈燕萍、“爱民为民”的龙进品……他们是“司法为民”的典型,我们应以榜样为例,真实地投入到每一个具体案件的审理中,让司法为民成为一道看得见的风景。

  (作者系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

责任编辑:田成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