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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好法官应有“大社会”思维

来源:人民法院报 作者:闵海峰 人气: 发布时间:2017-01-13
摘要:当好法官应有“大社会”思维
  我们支持什么、反对什么,对社会有着重大的影响。而社会是个“大社会”,法律仅仅是社会制度的一个组成部分。所以,我们要自觉地把自己放到“大社会”思维的格局当中去,认真履行好法官的神圣使命。

  当好“大社会”的法官,就是法官要把自己放在“大社会”中去思考问题、处理案件。

  一、“大社会”思维,意味着法官不仅要关注司法程序,还要关注当前的社会环境,给当事人以法律的关怀。

  裁判结果很重要,司法过程也很重要。

  在一定程度上,我们说的每一句话,做的每一件事,都有可能成为当事人判断社会是否公正的依据。刚开始办案子时,笔者遇到一个外地当事人,开庭时没有来,庭后和他通了一个电话,他说我六十多岁了,身体不是很好,所以没有出庭,但我要把事情的前因后果好好跟你讲讲。他在电话里足足讲了半个多小时。听他讲完后,他对我说,你能听我把整个过程讲完,我相信你这个法官会公正地处理这个案子。这句话笔者印象深刻。笔者发现,即便是“让当事人把话讲完”这样一个简单的举动,也能有效地吸收当事人的不满,赢得当事人的信任,因为在当事人看来,这很重要。所以在案件办理中,我们要尽量把当事人认为重要的事情当作重要的事情来做,无论是开庭还是接待,都要用足够的耐心去倾听,用足够的坦诚去沟通,让他们感觉到审理过程的透明化,打消猜疑和顾虑,消解他们心里的不公平感。

  二、“大社会”思维,意味着法官的眼中不仅要有法律技术,还要超越法律技术去化解纠纷。

  法律效果很重要,社会效果也很重要。

  法官是个靠技术吃饭的职业。我们有很多的法律术语,但对当事人来说,他不在乎你把纠纷的性质界定为侵权纠纷还是合同纠纷,他关注的是,“我的问题能不能得到妥善解决”。所以,一方面我们要娴熟法律规定等技术层面的东西,另一方面则要专注于矛盾纠纷的妥善化解。

  笔者曾经办理过一个公司纠纷案件,涉及金额近2亿元。原告甲公司和被告乙公司同为丙公司的股东,乙公司利用控制优势将丙公司的近2亿元挪用到了自己的关联公司。甲公司发现后,提起诉讼,要求返还。这个案件虽然标的额巨大,但处理起来其实并不复杂,只要对丙公司的资金进出审计就能下判。但双方已经闹得很僵,如果简单下判,矛盾会进一步加剧,双方继续合作将不可能,丙公司甚至会走向解散。这对当事人、对当地经济发展来说,都不是好的结果。虽然案件已经到了法院,但如果依托法院的协调,再将纠纷交还公司,由当事人和公司其他股东来内部消化,效果可能会更好。因为这样可以借助调整公司的内部治理结构来促进纠纷的解决,更重要的是,当事人间的对立状态会在很大程度上得到缓和,从而为继续合作创造有利条件。经过沟通,双方接受了召开股东会会议来协商解决纠纷的建议。接下来,笔者一方面居中协调,另一方面配合股东会讨论的情况,对每次讨论的结果予以确认,需要查封的查封,需要解封的解封。前前后后召开了三次股东会会议,下了十来个裁定,终于对所有问题都达成了协议,股东会还对公司治理结构进行了完善。

  从这个案件中,笔者认识到,对法律层面的问题,法官要敢于当主角,而对于经济、公司管理等其他领域的问题,法官要认识到自己的不足、认识到法律的限度,甘当配角,利用自己掌握的法律技术协助当事人一起把问题妥善解决。

  三、“大社会”思维,意味着法官的眼中不仅要有个案,还要在解决个案纠纷的同时,关注裁判的社会导向。

  个案稳妥很重要,社会秩序更重要。

  一个好的裁判,不应仅仅局限于个案纠纷的解决,还应通过裁判向社会传达司法所支持的价值取向,对人们的行为作出正确的引导。

  在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某混凝土公司起诉某建筑公司,要求支付混凝土货款。工程虽名义上由建筑公司承建,但事实上系王某挂靠建筑公司实际施工。混凝土买卖交易由王某及其聘请的人员经手,买卖合同盖有工程项目部资料专用章,该专用章标明“用于合同、协议、借条、承诺无效”字样。一种观点认为,王某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故应判决建筑公司向混凝土公司支付货款。笔者提出截然相反的意见,主张驳回混凝土公司的诉讼请求。因为混凝土公司在签订买卖合同时,即应从资料专用章的内容上知晓王某无权代表建筑公司独立对外订约,而混凝土公司却仍然与之签订合同,存在重大过错。更重要的考虑因素是,只有每一个市场主体在进行交易时都审慎审查,完善交易细节,才能使市场交易越来越规范。对建材商利益保护过度,科以其注意义务太轻,将使得建材商没有动力在进行交易的当时去努力防范交易风险,规范交易行为。从整体与长远来看,这将不利于整个建筑市场的交易行为与交易秩序的规范,无助于建筑工地项目经理或实际施工人对外负债纠纷高发态势的改变。该案中,混凝土公司在签订合同时并不关心交易的真正相对方,疏于风险防范,司法裁判应对此给予否定性评价,从而引导、督促有能力控制风险的市场交易主体尽可能在交易的当时采取有效措施控制风险,避免纠纷发生。

  当追求个案稳妥与追求社会秩序发生矛盾时,司法应当选择具有更高价值的社会秩序。当然,每个案件各有各的难处,这需要我们开动脑筋,多想办法,但仅为追求个案稳妥而牺牲社会秩序,从长远来看,注定是得不偿失的。

  我们支持什么、反对什么,如何处理问题,对整个社会有着重大的影响。而社会是个“大社会”思维,法律仅仅是社会制度的一个组成部分。所以,我们要自觉地把自己放到“大社会”思维的格局当中去,认认真真履行好法官的神圣使命,努力做一名无愧于党和人民,无愧于法律和时代的合格法官。

责任编辑:闵海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