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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资金链趋紧 金融借贷须谨慎

来源:人民法院报 作者:邓金凤 人气: 发布时间:2017-01-13
摘要:企业资金链趋紧 金融借贷须谨慎
  案件审理中发现,公众对逾期还款民事责任认识不足,市场主体不诚信现象较突出,金融机构应对违约风险的措施有待健全。

  受社会诚信体系建设滞后、部分企业金链趋紧等因素影响,金融借款合同违约风险加大,进入司法程序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增多,需要引起高度重视。

  笔者在案件审理中发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主要有以下特点:

  公众对逾期还款民事责任认识不足。不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被告人在庭审答辩中称,罚息、复利的约定过高,返还本金不易,无力承担罚息、复利等。然而,依据《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及相关金融监管机构的规定,贷款逾期还款的,银行有权按利率上浮30%至50%计收罚息、复利。在借款人与银行签订的借款合同中,通常也载明了相关内容。借款人或出于对自身还款能力的过度自信,或由于疏忽大意,往往未重视该惩罚性条款。

  市场主体不诚信现象较突出。有的借款人不仅不按约定及时还款,到诉讼环节还采取躲猫猫、拒不应诉等手段拖延案件审理。被告人下落不明、拒不应诉等问题导致公告送达案件数量激增,严重影响案件审理效率,延长当事人权利实现周期。案件进入执行环节,不少被执行人在法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前已将名下财产转移或隐匿。有的被执行人四处躲藏,加大了法院查找的难度。

  金融机构应对违约风险的措施有待健全。经济形势下行,违约风险加大,但仍有部分银行为追求市场份额和利润,放松对贷款用途、贷款人真实信息的审查。对借款用途审查不严格、还款能力评估不充分、抵押财产审查不谨慎,借款人违约风险加大,同时贷款提供担保物变现困难,导致银行债权难以实现。

  对此,笔者认为,需要采取针对性措施,多管齐下防控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签订借款合同要慎重。借款人在签订借款合同时要慎重对待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一旦合同签订,就要尊重契约精神,遵守合同约定。比如,中国人民银行于2017年1月1日起实施的《关于信用卡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中信用卡滞纳金已经取消,持卡人逾期未还款是否收取违约金、收取标准等,将由持卡人与发卡银行协商确定的条款对借贷双方实体权利影响较大,借款人在签订合同时要足够重视、慎重考虑。

  诚信体系建设要加强。要通过构建失信借款人信息共享库等,共同推进信用评级体系建设。可采取在商圈播放送达、执行公告等方式披露失信借款人信息,督促债务人主动应诉、主动履行。进一步用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令等举措,加大对“老赖”惩罚打击力度,推动构建诚信的市场交易环境。

  金融借贷监管要严格。金融机构要加强对贷款流程的细节监管,严格审查购车、购房、银行卡消费等行为的真实性,防范金融诈骗行为。加强风险防控,避免将信贷资金集中投放于同一行业。对借贷纠纷较多的行业贷款,要完善贷前审查、强化贷后监管。借款人若违约,要及时采取催收、诉讼等救济措施避免损失扩大。

责任编辑:邓金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