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惩治“老赖”,别忘用赔偿金

来源:法制日报 作者:金海燕 人气: 发布时间:2017-01-24
摘要:惩治“老赖”,别忘用赔偿金
  讨薪成本太高,欠薪成本太低,要让老赖自觉不欠薪,恐怕很难,而依法责令向被欠薪的劳动者支付赔偿金,正是提高欠薪成本的有效办法

  人社部1月22日在其官网公布第二批拖欠劳动报酬典型案件,包括云南泛华永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拖欠劳动报酬案、海南陵水县三合利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拖欠劳动报酬案等10例案件(1月23日中国新闻网)。

  人社部通报拖欠劳动报酬的十个典型案件,对这些案件的处理,相信也都有着典型的示范效应。其中,有些案件由当地人社部门移送公安机关立案处理;有的是由检察机关向法院起诉;有的则在公安部门立案后,欠薪企业才向劳动者支付了全额劳动报酬,例如辽宁丹东市和顺中央花城二期项目拖欠劳动报酬案、贵州福泉市风味食品有限公司拖欠劳动报酬案、甘肃桑大叔面业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拖欠劳动报酬案,都是在人社部门下发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通知书后,在欠薪企业逾期仍未支付劳动报酬的情况下,经公安部门立案,准备对老赖实施新强制措施时,这些欠薪企业才“全额”向劳动者支付了劳动报酬。

  在这10个典型案件中,虽然有些案件可能还处在公安部门侦查阶段,或者法院尚未判决,没有告诉我们最后的结果,有些则清楚告诉我们:欠薪者全额支付了所欠的劳动报酬,被欠薪的劳动者似乎都高高兴兴地拿到了欠薪。然而,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一个不可否认的事实是,这些欠薪的老赖,都有一个同样的违法情节,即都是在人社部门下达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通知书后,逾期不支付劳动报酬。但从最后处理结果看,都只是“全额支付了劳动报酬”了事,只字未提及应当由劳动部门责令加付的赔偿金。是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说得不够明确,还是这条法律只是纸上谈兵?值得我们深思。

  老赖为什么要欠薪?为什么有些老赖有钱也要欠薪?一个直接的原因就是欠薪可以无偿占用应当发给劳动者的大量资金,使老赖获得经济上的巨大收益。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正是针对这些老赖欠薪的经济动力,从法律层面使其不能占到便宜,反而会“偷鸡不到蚀把米”。这是从经济上抑制老赖欠薪的有效措施,但在实际中,却往往被行政执法者弃而不用。有些执法者可能认为,要老赖全额支付欠薪已经不易,再要赔偿,岂不自找麻烦。其实不然!殊不知,当老赖尝到了欠薪的“甜头”,就会产生再次欠薪的冲动,我想,这正是为什么会出现“年年讨薪年年欠”的一大原因。

  讨薪成本太高,欠薪成本太低,要让老赖自觉不欠薪,恐怕很难,而依法责令向被欠薪的劳动者支付赔偿金,正是提高欠薪成本的有效办法。严格执行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也许是杜绝老赖欠薪的一个治本之策。

责任编辑:金海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