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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谊民本思想之法治要素刍议

来源:人民法院报 作者:张智全 人气: 发布时间:2017-04-14
摘要:贾谊民本思想之法治要素刍议
  民惟邦本,本固邦宁。民本思想一直是中国古代一种重要的政治思想,在历史的更迭中,不断被一些政治家、思想家予以发扬光大。浏览历史长河的浪花,我们不难发现,除了孟子将产生于上古时代的民本思想发挥到极致之外,西汉初年的贾谊对民本思想亦与时俱进地赋予了更多的新内容。

  贾谊(前200—前168),河南洛阳人,西汉初年著名政论家、文学家,世称贾生。贾谊在总结秦代兴亡的历史原因过程中,将民本思想从民本、民命、民功、民力等四个方面做了条分缕析的深入发挥,从而让民本思想成为历代统治者治国理政的重要指导思想。尤其难能可贵的是,贾谊对民本思想的深入发挥,不是单纯地谈民本思想,而是将民本思想融入了更多的法治要素。这在吸取秦律过于严苛而致社会治理效果不佳之教训,而施行以德治国理念的西汉初年,贾谊民本思想中的法治要素,更是显得熠熠发光,特别引人注目。

  贾谊民本思想的法治要素,在于他提出了“疑罪从去”的刑法理念。贾谊认为,“古之立刑也,以禁不肖,以起怠惰之民也。是以一罪疑,则遂弗诛也,故不肖得改也;故一功疑,则必弗倍(背)也,故愚民可劝也。是以上有仁誉,而下有治名。疑罪从去,仁也;疑功从予,信也。”用今天的话说,其大意就是:古代建立刑法的目的,是禁止品性不好者的劣行,以唤起怠惰者的进取精神,因而对有疑罪的人不能诛杀,让其有改过自新的机会;对于有疑功的人,亦不能不赏,而应借此予以鼓励。如此,才能在上者有仁政之誉,下级官吏有善治之名。

  “疑罪从去”中的“去”,也即是“弃”的意思,也可以理解为“无”。由此不难看出,贾谊的“疑罪从去”理念,与我们今天所言的“疑罪从无”并无本质上的区别。这一带有强烈民本思想的刑法理念,直到今天仍是现代刑法精神的一个基本原则,已为世界上多数民主法治国家普遍接受,足见其生命力之强大。贾谊能在距今两千余年前的西汉初年提出“疑罪从去”这一刑法理念,其超前的深邃思想,着实令人佩服。

  当然,任何以维护统治阶级核心利益为己任的封建王朝,始终都把严刑峻法作为自身统治秩序正常运转的暴力机器,在对待犯罪的问题上,为防止犯罪对自身统治秩序造成威胁,往往更多地秉承“宁可信其有不可信其无”的有罪推定刑法理念,是不可能真正做到疑罪从无的。西汉初年尽管吸取了秦代严苛刑律适得其反的历史教训,对各种严苛刑罚在秦代的基础上有所减少,但仍然保留了相当数量的严刑,有罪推定的司法理念也没有退出司法实践,贾谊的“疑罪从去”理念不可能真正被当时的统治者全部接受。尽管如此,贾谊的这一刑法理念还是影响到了西汉刑罚的量刑和刑罚种类的减少。汉文帝受贾谊“疑罪从去”理念影响,对重罪伤人表示怜悯,下诏废除了当时最为严苛的肉刑,之后又废除了连坐刑。可见,贾谊的“疑罪从去”刑法理念虽未被汉文帝全部接受,但也确实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西汉刑罚的从轻和刑罚种类的减少,这从一个侧面反映了统治者对贾谊“疑罪从去”这一刑法理念的重视,为其成为统治者治国理政的重要思想奠定了一定基础。

  贾谊民本思想中的“疑罪从去”法治理念,不但对当朝统治者产生了积极影响,而且还对后世的学者产生了深远影响。东汉学者鲁恭主张“虽有疑罪,不复谳正”,也就是说,对疑罪之人不再复议,进而审判定罪,这与贾谊“疑罪从去”的主张完全一致。随着时代的变迁,贾谊“疑罪从去”刑法理念越来越为人们接受,也有利于我们今天坚守疑罪从无司法理念、筑牢冤假错案防范大堤,以及实现刑事司法对人权的真正保护。

  (作者单位: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张智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