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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司法在改善营商环境中有更大作为

来源:人民法院新闻传媒总社 作者:贺小荣 发布时间:2017-08-16
摘要:让司法在改善营商环境中有更大作为
  在今年7月17日召开的中央财经领导小组第十六次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发表重要讲话时强调,要改善投资和市场环境,加快对外开放步伐,降低市场运行成本,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加快建设开放型经济新体制,推动我国经济持续健康发展。为了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讲话精神,最高人民法院立足审判执行工作实际,认真研究、积极作为,及时制定下发了《关于为改善营商环境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为各级法院在新形势下服务建设开放型经济新体制提供了全新的工作纲领和行动指南。

  让平等保护成为商事裁判的价值基础。对各类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予以平等保护,是良好营商环境的必要条件,也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要求。为此《意见》明确提出人民法院要坚持各类市场主体法律地位平等、权利保护平等和发展机会平等的原则,严格平等保护不同所有制主体、不同地区市场主体、不同行业利益主体,依法化解各类矛盾纠纷,推动形成平等有序、充满活力的法治化营商环境。同时强调要进一步加大对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推动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提高公司在市场经济中的竞争力和生命力。

  让简便易行成为市场准入的一般标准。本着开放和规范相统一的原则,最大限度地简化和降低市场准入门槛,让一切生产要素在市场竞争中实现价值增值,让一切具有创造力的理念、思想均有实现的舞台,真正形成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喜人局面,必须进一步改善我国的市场准入制度。近年来,随着我国商事制度改革的深入、外资准入范围的调整、“一带一路”战略的实施、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的加快推进,一系列对外开放、尤其是市场准入环节中涉及的问题和挑战,均需要司法予以一一回应和解决。为此,《意见》就如何做好与商事制度改革的衔接、如何准确把握外商投资负面清单制度、如何形成更加开放公平便利的投资环境等问题作出了具体规定。

  让公平公正成为市场竞争的最高法则。市场交易是否公平公正,不仅关系到各市场主体的自身利益,而且也关系到一个国家和地区的市场秩序和法治形象。《意见》从产权保护、合同审理、垄断遏制、侵权赔偿等诸多方面予以规范和指引,进一步加大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加快新兴领域和业态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建设,加大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惩治力度,依法让侵权者付出沉重代价,不断完善知识产权的诉权保护制度,调动拥有知识产权的自然人和法人依法维权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提升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水平。同时,《意见》还对如何推动建立统一开放的社会主义市场体系、打破部门垄断和地方保护、促进市场有序竞争等问题作出了规定。

  让破产制度成为市场退出的法治路径。有市场准入,就应当有市场退出。当前我国正在深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需要充分发挥破产审判工作在推进依法化解产能过剩、挽救危困企业、处置“僵尸企业”等方面的重要作用,构建起通畅、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主体救治和退出机制,使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得以健康发展。《意见》重点对破产案件立案难、推动完善破产重整和和解制度、打击恶意逃废债行为、破产配套制度完善以及破产组织专业化建设等一系列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予以规范和指引,为完善市场退出机制提供了基本遵循和法治路径。

  让诚实信用真正成为商事制度的灵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是构建良好营商环境的重要内容,也是公平竞争的必要条件。《意见》强调要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持续完善,重点是推动建立健全与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相关的司法大数据的收集共享和应用机制,加大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工作力度。对于虚假诉讼、恶意诉讼、提供虚假证据等不诚信行为,以及失信被执行人等不诚信主体,《意见》也明确了相应的制裁手段,让失信主体负担更高的违法违约成本。

  实践充分证明,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加快建设开放型经济新体制,是我国经济发展不断取得新成就的重要法宝,也是国家繁荣发展的必由之路。人民法院为改善营商环境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既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也是人民法院履行职责、服务大局的应然之举。

责任编辑:贺小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