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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小荣:让司法为金融回归本源提供价值引领

来源:人民法院报 作者:网友投稿 发布时间:2017-07-17
摘要:贺小荣:让司法为金融回归本源提供价值引领
  在刚刚闭幕的全国金融工作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指出:“金融要把为实体经济服务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全面提升服务效率和水平,把更多金融资源配置到经济社会发展的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更好满足人民群众和实体经济多样化的金融需求。”总书记的这一重要论断,抓住了当前金融改革发展的主要矛盾,揭示了当代金融发展的内在规律,提出了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金融良性循环和确保金融安全的目标要求,也为人民法院如何更好地保障和促进金融业健康发展指明了方向。

  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金融改革发展取得新的重大成就,金融业保持快速发展,金融产品日益丰富,金融服务普惠性增强,金融改革有序推进,金融体系不断完善等。同时我们还应当看到,我国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效率和支持经济转型的能力尚显不足,有效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的能力有待提高。为此,我们必须要让金融回归本源,让司法引领价值

  让金融回归本源,首先要将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这一价值取向引入民商审判的实践之中。金融是实体经济的血脉,实体经济是创造社会财富的基础和根基。实体经济根深蒂固,金融事业才能枝繁叶茂。金融借贷作为一种商事法律行为,首先要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同时要依法对借贷双方予以平等保护。但在个案的审理过程中,如果需要进行利益衡量和价值填补,我们必须将金融鼓励创新、服务实体经济作为重要的考量因素,确保把更多金融资源配置到经济社会发展的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更好满足人民群众和实体经济多样化的金融需求。只有始终恪守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这一原则,才能有效防范金融风险,确保我国金融事业良性、健康发展。

  让金融回归本源,必须真正实现商事法律制度中的合同自由原则。长期以来,受金融市场融资难、风险大、利率高等因素影响,导致金融领域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复杂,严重影响了市场在金融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同时,金融机构为了降低风险,单方要求合同另一方提供除不动产抵押之外的第三人连带保证责任,导致过度担保、重复担保、互连互保,最终使有限责任无限化,背离了有限责任公司制度设立的初衷。由于金融机构在签订借贷合同时只注重通过担保制度对贷款风险进行管控,而放松了对资金流向、产品市场、企业信誉等其他因素的考量。一旦发生债务危机,所有提供无限担保责任的企业和家庭依法必将背负沉重的债务,有的具有发展潜力的企业因担保责任而面临破产,有的家庭夫妻离婚、父子反目。因此,只有坚持市场导向,恪守合同自由,才能真正提高履约的保障,防止用单一的担保制度替代合同签约时的审查和注意义务。

  让金融回归本源,必须加大对金融消费者的权利保护。随着我国金融市场改革发展不断深化,金融商品和金融服务日趋丰富。当前,因投资性金融产品的误导销售、金融中介提供服务的行为失范等不适当的金融销售服务行为所引发的纠纷有所增加。我们必须依法保障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明确金融经营者的义务,要求金融商品的金融服务业者应当履行金融消费者适格审查、信息披露及风险提示义务,并对金融经营者免除自身法定义务和加重金融消费者义务的行为进行必要规制,推动形成健康有序的金融秩序,有效维护金融安全和稳定。要加大证券市场的投资者保护力度,及时配合证券法的修订,依法追究虚假陈述、内幕交易的违法证券行为,切实保护证券市场投资者的合法利益。

  让金融回归本源,必须加强对互联网金融的规范整顿。一方面要紧密结合互联网金融的特点,研究制定相应的司法解释和司法政策,保护合法合规的互联网金融业务正常发展;另一方面,要加大利用互联网平台进行非法集资、侵害投资者利益的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加强对投资者合法民事权益的保护。通过司法审判,有效维护互联网金融健康有序发展,切实防范系统性、区域性风险的发生。

  让金融回归本源,必须加大对民间借贷行为的金融监管。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民间投资热情的不断高涨,民间借贷的资金规模不断增大,由此引发的纠纷也不断增多。2016年,全国法院受理的民间借贷案件已经突破200万件。由于民间借贷手续简单、违约率高、利息高、执行率低,引发了一系列影响家庭和谐和社会稳定的问题,必须引起全社会的高度关注。特别是当民间借贷的利率比实体经济的平均利润率高出数倍的背景下,振兴实体经济的目标就可能成为镜中之花、水中之月。与此同时,畸高的民间借贷利率大大挤压了民企的利润空间,逼迫企业不断压缩成本,不仅产品质量难以保证,且严重影响了企业的产品研发和创新。因此,将民间借贷纳入国家金融体系进行统一管理和规范,建立健全民间借贷利率的定价机制,合理确定民间借贷的利润空间,为金融最终回归本源奠定制度基础。

  让金融回归本源,必须进一步完善市场主体的退出机制。有市场准入,就应当有市场退出。长期以来,一些地方政府虑及“面子”和“形象”,将本该破产倒闭的企业通过银行续贷和强令第三方担保的方式延长其生命,形成了不少“僵尸企业”。这些企业不仅长期占用闲置的土地、厂房、设备和资金,而且因债务关系不能通过破产清算而数年间处于待定状态,严重影响了社会财富的正常流转和价值增值。因此,进一步完善破产清算和破产重整制度,加大处置“僵尸企业”的工作力度,是当前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的必要条件,也是让金融回归本源的必然选择。

  “水之积也不厚,则其负大舟也无力”。金融作为国之重器,是国民经济之血脉,也是国家核心竞争力之要素。人民法院作为确保我国金融良性健康发展的护航者,应当为金融回归本源提供行为预期、案例典范和价值引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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