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披露违规信息受罚具标本意义

来源:人民法院报 作者:郝绍彬 发布时间:2017-07-15
摘要:披露违规信息受罚具标本意义
  守法经营、发布真实经营信息才是正道,违规披露经营信息难逃曝光及法律制裁的结局,最终将得不偿失、自食恶果。

  证监会近日对江苏宝利国际投资公司(以下简称宝利国际)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进行了查处。据悉,这是证监会首例对上市公司自愿性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罚的案件。

  股民只能依据上市公司披露信息作出买进或卖出股票的决定,故公司随时发布影响业绩相关的重要信息至关重要。上市公司按照公司法规定,负有诚实披露信息义务,证监会首次对上市公司自愿性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罚,既是监督上市公司行为的应有之义,也对于其他上市公司守法经营、做到诚实披露经营重要信息的最好提醒,证监会依法制裁上市公司发布违规信息具有标本意义

  证监会对宝利国际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依据证券法予以顶格处罚,这是其依法履行监管职责的具体行为,对于规范上市公司如实信息披露具有示范效应。据证监会调查,宝利国际将不该披露事项当成重大事项持续披露,且故意隐瞒负面消息,严重侵害了投资者的知情权,严重影响股票价格,扰乱市场秩序。特别是该公司将合作意向书并不具备合同赖以履行的主要条款,需要后续签订具体协议作为“重要合同”加以披露,完全是误导投资者及公众,直接损害了投资者的知情选择权,故上市公司及直接责任人员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理所当然。此次对违规信息披露予以顶格处罚,对于其他上市公司具有警示意义——资本市场规则不容挑战,守法经营发布真实经营信息才是正道,违规披露经营信息难逃曝光及法律制裁的结局,最终将得不偿失、自食恶果。

  投资者享有对上市公司经营的知情选择权不容侵犯,其如实披露经营信息是保障投资者知情选择权的重要措施。作为投资者是否持有股票或卖出股票,其决策的重要依据就是上市公司按照法律要求所作的重大信息披露。投资者相对于公司而言处于弱势,对其法律权利理当倾斜保护,而获得真实信息是保障投资者权利的重要基础,也是法律赋予上市公司的法定义务。无论是上市公司对于该披露的重要信息而不披露,或是长时间的、持续的、有节奏的发布违法违规信息,都可能对投资者形成误导,损害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故证监会作为监督管理部门,既有监督上市公司如实披露公司经营重要信息的职责,也有保障投资者获得真实的上市公司信息的义务,而依法制裁违规发布信息其实就是对投资者知情选择权的具体保护措施之一,以确保整个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及客观性,让投资者自由作出买进或卖出股票的决定,防止受到人为干扰而作出错误抉择。

  证监会惩罚违规公司及直接责任人员,特别是给予信用制裁,具有直接的导向作用。信用制裁是制裁公司违规行为的重要处罚措施之一。证监会对宝利国际实际控制人周德洪给予市场禁入措施,让其直接“退场”,这是监管部门对其违规行为作出的直接处罚。此类处罚行为是对上市公司的决策者最好的提醒——必须遵守法律和市场规则,毕竟董事会是法律规定的“议事厅”,不是个人的“一言堂”,必须心存对法律的敬畏,否则公司及法人不仅会受到法律制裁,投资者最终用放弃股票的市场行为来“投票”,公司及决策者们再后悔就晚了。

责任编辑:郝绍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