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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格混同引发“多重劳动关系”视域下用人单位的法律责任研究(3)

来源: 中国法院网 作者:苏明龙 人气: 发布时间:2015-09-14
摘要:司法实践中,由法人人格混同引发的劳动争议或其他案件有增多的趋势。存在法人人格混同的用人单位一般有至少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关联公司,各个公司在法律上均为独立的法人,但其在人事管理、业务经营、财务等方面存在

  司法实践中,由法人人格混同引发的劳动争议或其他案件有增多的趋势。存在法人人格混同的用人单位一般有至少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关联公司,各个公司在法律上均为独立的法人,但其在人事管理、业务经营、财务等方面存在混同的情况,发生纠纷后,无论劳动者选择向谁主张权利,用人单位都能提出证据辩称劳动者告错了,其并非适格被告,当劳动者再去向其他“用人单位”主张权利时,可能已经超过劳动仲裁时效,或者无法明确哪个用人单位应当作为被告。劳动者可能饱受诉累但仍难维护合法权益。例如,房地产开发集团,通常设立一个项目开发公司并以其名义招聘,在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将劳动者安排到该集团开发的某楼盘工作,由楼盘的销售公司对劳动者进行日常管理,用人单位通过银行转账发放工资,发放工资的单位是与劳动者无关的另一个公司法人,劳动者通常只清楚收到工资但并不清楚打款单位,一旦发生劳动争议纠纷,劳动者难以取得充分证据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较一般劳动争议案件而言更为棘手。第一,根据举证规则,法院需要根据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的举证,判断实际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第二,若无法做出判断,则需要对与劳动者形成“多重劳动关系”的几个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进行判断,审查是否存在人格混同的情况。第三,若存在用人单位人格混同的情况,各法人都应当作为用人单位主体承担法律责任。而法院仍需查明各责任主体之间的关系,以便确定承担责任的具体形式。

  二、用人单位法人人格混同的基本类型及认定

  法人制度由法律创设,其之所以具有法律上的独立人格,是以其财产和责任上独立于股东、独立于其他组织为前提条件的,且必须具有独立名称、住所、组织机构和财产,独立经营,自负盈亏。而法人人格混同,又称“法人人格形骸化”,丧失了法人的独立性,违背了法人制度的设立本意。实践中,用人单位法人人格混同往往表现为,用人单位与其股东或者其他用人单位法人人格混为一体,导致无法区分。譬如,用人单位完全由其股东或者其他关联组织控制而导致其独立性丧失,或者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均丧失独立性混为一体的情形。按照用人单位人格混同的外在表现,可以将用人单位人格混同分为财产混同、经营业务混同和人事混同三种。

  (一)用人单位财产混同及认定

责任编辑:苏明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