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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格混同引发“多重劳动关系”视域下用人单位的法律责任研究(6)

来源: 中国法院网 作者:苏明龙 人气: 发布时间:2015-09-14
摘要:用人单位在法律上的主体资格,不仅是指其财产独立,更是指其责任独立,是在股东有限责任制度下,用人单位对其债务等独立承担责任,但这并不意味着法人制度仅考虑经济上的价值目标,而舍弃了对公平、正义的价值追求

  用人单位在法律上的主体资格,不仅是指其财产独立,更是指其责任独立,是在股东有限责任制度下,用人单位对其债务等独立承担责任,但这并不意味着法人制度仅考虑经济上的价值目标,而舍弃了对公平、正义的价值追求。现实中存在的诸多法人人格混同的现象,意图规避法律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必然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用人单位法人人格混同中,出现股东与用人单位人格混同的情况,可能导致公司人格否认的法律后果,这种情形下可以依据我国现行公司法确立的“揭开公司面纱”制度,对用人单位进行法人人格否认,保护权利人的利益,该情形在本文中不再赘述。本文讨论的重点是多个用人单位之间法人人格否认造成“多重劳动关系”的情况,这样的多重劳动关系中实际只存在一个劳动关系,只不过这个劳动关系的一方是劳动者,相对方不是一个用人单位,而是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相互混同了的用人单位,这时混同的多个用人单位应当被看作一个法律主体。适格的法律主体都应当为自身的法律行为负责,因此在这样特殊的劳动争议纠纷中,虽然用人单位一方是复数,是两个或以上的用人单位,都应该作为责任主体,即用人单位法人人格混同的情况下,多个用人单位共同构成了劳动争议中的法律责任主体。

  (三)法律责任承担的具体形式

  由于用人单位法人人格混同违反法律对法人人格独立的相关规定,在造成损害劳动者利益的法律后果后,理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那么,法人人格混同的用人单位该承担何种民事责任呢?笔者认为,首先,劳动者向法人人格混同的多个用人单位主张权利时,由于混同了的多个用人单位共同构成了劳动争议中的法律责任主体,那么混同的各个用人单位均应列为劳动仲裁的被申请人和劳动争议中的诉讼当事人。但这个法律责任主体中包括不同的法人单位,如何确定各个法人单位各自应当承担的责任,各个用人单位责任承担形式为哪种,目前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而审判实践中对各个用人单位应当承担的是广义的共同责任、连带责任还是补充赔偿责任颇有争议。

责任编辑:苏明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