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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格混同引发“多重劳动关系”视域下用人单位的法律责任研究(4)

来源: 中国法院网 作者:苏明龙 人气: 发布时间:2015-09-14
摘要:用人单位财产混同,是指用人单位的财产不能与其股东高管、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产清楚的区分开来,导致用人单位无独立的财产,这本身就违背了法人独立人格的基础性要求。用人单位财产的独立,是其作为独立的

  用人单位财产混同,是指用人单位的财产不能与其股东高管、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产清楚的区分开来,导致用人单位无独立的财产,这本身就违背了法人独立人格的基础性要求。用人单位财产的独立,是其作为独立的法人实体,法律人格独立的基础。虽然用人单位财产来自于股东,但在用人单位成立后,该财产的所有权不再属于股东,已转移至用人单位名下,用人单位财产即与股东和其他法人特别是与关联法人的财产分离,只有在财产独立的情况下,用人单位独立的法律人格才有实际意义,用人单位才能以自己的财产独立地履行其权利义务,对其与劳动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承担法律责任。

  审判实务中认定用人单位是否存在财产混同的情况,主要通过以下几个标准来进行判断:一是用人单位的工商注册地址、营业办公场所、主要设备等与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的其他组织的工商注册地址、营业场所等是否相同,是否存在主要设备共用的情况;二是用人单位的财产是否与股东资产或者其实际控制的其他组织的财产混同,是否有账目不明晰或者账簿合一,甚至对于用人单位的实际经营情况无记录或者记录不实,导致用人单位的盈亏状况、财务状况和责任承担能力难以得到真实反映的情况;三是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任意使用、调配用人单位的财产,或者将用人单位财产转为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个人或其实际控制的其他组织的财产等,甚至将不同单位的盈利或者亏损相互转换的行为。

  (二)用人单位经营业务混同及认定

  用人单位业务混同,是指两个以上相关联的用人单位之间或者用人单位与实际控制人之间,经营业务范围相似,经营行为、交易方式等持续混同,集中表现在对外的经营行为中,视不同情况分别使用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关联的用人单位的名义,甚至多个名义混同使用的情况。

  审判实务中,对用人单位经营业务混同的认定主要从以下方面着手:一是用人单位实际控制人是否从事相同或类似的业务活动,导致实际控制人可以任意干预用人单位的具体活动,用人单位失去独立人格,失去经营、用人的自主权。二是两个以上相关联的用人单位之间是否存在交叉使用对方名义从事经营行为,资金账户、客户资源等任意流动,且无真实连续的记录反映其经营行为和业务活动,对外几乎完全丧失其独立性的情况。

  (三)用人单位人事混同及认定

责任编辑:苏明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