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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审判与司法行政的冲突与整合(2)

摘要:在推进司法体制改革中,应依照司法规律处理好二者关系:法院审判功能直接实现组织目标,具有独立性、中立性;法院行政职能辅助、服务审判组织及其活动,具有受令性、服务性以及弱化的控制性。立足于国家司法改革的

  在推进司法体制改革中,应依照司法规律处理好二者关系:法院审判功能直接实现组织目标,具有独立性、中立性;法院行政职能辅助、服务审判组织及其活动,具有受令性、服务性以及弱化的控制性。立足于国家司法改革的部署和司法审判权的独立性特点,基于司法审判权配置运行架构改革的目标,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努力:

  (一)实行司法行政事务和司法审判相分离的省以下由省统管的一体化管理体制。在法院经费方面,借鉴国外司法行政的基本经验,应建立相对独立的司法财政制度,将法院的经费单独列入财政预算。在现行体制下,可以建立国家和省级两级财政支持体制,由最高人民法院编制自身以及专门法院的财政预算,经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汇总编入国家财政预算,直接上报人大审议,由全国人大批准后执行;省高院编制地方各级法院的财政预算,经省级财政主管部门汇总编入地方预算,直接上报人大审议,经人大批准后执行,由其负责分配、管理。特别需要强调,国务院和省级财政主管部门不得对财政预算方案予以减少或者改动,仅仅在形式上予以汇总。法院财政独立将给予法院独立审判以最直接、最有力的物质保障,为审判独立提供必要的物质基础。在法院人事管理方面,由于我国现行司法体制内上下级法院为指导和被指导关系,地方法院法官的任命权仍应当由地方各级人大行使,但是法官的编制则由省高院制订各级法院编制方案,单独提交省级人大通过,由省级组织人事和编制机构负责统一管理,非经省级人大不得变更。地方法院法官招录由省级组织人事管理机构负责统一组织。

  (二)实行法院各审级内部的审判功能和行政功能相区分的内部管理体制。法院系统完全可以通过制度安排区分行政功能和审判功能,还审判组织以独立地位,去除司法审判的行政化。建立审判权与管理权优化配置、以审判权为中心的法院内部管理结构:审判事务专属法官之职权,法院管理事务的决策权属于法官或法官集体,行政事务执行权由法院行政管理人员完成。随着社会的发展,专业分工的细密,法院部分行政后勤管理上应该以社会化管理为主。如法院保洁、食堂、车辆等都可以选择专业的社会服务机构承担,法院安全保卫可以委托保安公司承担,值庭警戒、押解等委托武警部门承担。

  (三)遵循司法规律,实行司法人员分类管理。以审判职能为中心,司法人员可以大致分为:审判人员、审判辅助人员(法官助理、书记员、司法警察)、司法政务人员(办公室、人事处、行装处等部门人员)。在现代法制社会中,法官职业是法律职业中最为重要的组成部分,因而法官具有其他类型人员不可替代的特殊性。随着全面依法治国的推进,法官职业化将成为必然趋势。首先从理论层面考察,法官法和法官等级制度的实行标示了法官的特殊地位和作用已经被重视。法官是法院审判职能的具体承担者,负责适用法律定分止争,解决社会矛盾,是正义的象征、公平的化身和良知的守护神。因此,法院管理模式与制度的设计应当始终以法官为中心来进行,尊重法官主体地位。另外,以法官为中心来设计和运作法院管理模式和体制符合现代管理学的基本规律。对法官及其主要从事与司法审判直接联系的工作人员的管理制度其内容以司法化管理要素为主,行政化管理人员的管理制度其内容以行政化管理要素为主,其他人员的管理制度其内容以尊重工作特性的目标管理为主。司法职业人员尤其是法官要职业化,提高法官任职的专业性、职业性要求。司法审判管理祛除行政化,保证审判权依法独立公正行使:首先,法定审判组织(独任制、合议庭)必须具有主动独立行使审判权力的意识和能力,保证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根据案件特点,确立繁简分流的审判原则,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节约司法资源、提高审判效率;依法确定合议庭的审判职责,明确合议庭的权力范围,解决合议庭合而不议、规则不清、责任不明等问题,提高合议庭决定的程序性、独立性、平等性、公开性、有效性。进一步明确应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的范围,这个范围可以因法院层级的不同做出一些调整,限缩审委会讨论案件范围,将提请审委会研究案件的数量比作为承办法官考核项,鼓励法官独立办案。其次,还权于法定审判组织,废止案件审批制度。法院系统只有独任庭、合议庭和审委会三个审判组织,法官会议只有建议权,不能代替主审法官做裁判,取消庭长、专职审委会委员、副院长、院长的案件审批权;建立行政权主动介入审判权的以非法履职处理的制度。确立独立承担案件责任规则。法官独立行使职权,亦独立承担责任, 因法定原因引起监督程序时,法官得接受调查。目前海南法院已经按照司法体制改革方案要求,建立了法官遴选(惩戒)委员会,司职法官的选任、惩戒,健全法官保障制度,确保法官因失职、渎职、贪赃枉法受法纪惩过;确保正当履职法官,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将法官、检察官调离、辞退或者作出免职、降级处分。

责任编辑:苏明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