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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收盗窃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7
摘要: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信刑执字第1256号 罪犯郑收,男,1966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河南省上蔡县人,现在河南省信阳监狱服刑。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于2007年11月21日以(2007)正刑初字第105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人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信刑执字第1256号
罪犯郑收,男,1966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河南省上蔡县人,现在河南省信阳监狱服刑。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于2007年11月21日以(2007)正刑初字第105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人郑收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刑期自二00六年十月二十二日至二0一七年十月二十一日止。宣判后,于2007年12月5日交付执行。服刑期间,本院于2010年4月26日裁定减刑一年三个月,2013年1月22日裁定减刑一年,刑期二00六年十月二十二日至二0一五年七月二十一日止。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信阳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4年9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信阳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郑收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2004年夏季至2005年4月,被告伙同他人先后17次盗割固始县沙河铺乡、草庙乡、李店乡等地通信电缆线,价值共计人民币103374元。
罪犯郑收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受连续表扬3次。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裁定书)、执行通知书、证人证言、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郑收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郑收减去剩余刑期。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芦 倩
审 判 员 韩 洋
人民陪审员 万 灵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周梦雅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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