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城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商执字第498号 申请执行人滕某某,男,1969年3月4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 被执行人张某,女,1979年2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程度,住本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滕某某与被执行人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张某已履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执行本院(2014)商民初字第931号民事调解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何 莉 执行员 余小舟 执行员 冯郁峰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 倪有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