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滕某某申请执行张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7
摘要:河南省商城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商执字第498号 申请执行人滕某某,男,1969年3月4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 被执行人张某,女,1979年2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程度,住本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滕某某与被执行人张某离

河南省商城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商执字第498号

申请执行人滕某某,男,1969年3月4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

被执行人张某,女,1979年2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程度,住本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滕某某与被执行人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张某已履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执行本院(2014)商民初字第931号民事调解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何 莉

执行员 余小舟

执行员 冯郁峰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 倪有为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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