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综合裁判文书

李某某与徐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7
摘要:河南省商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商民初字第578号 原告李某某,女,1973年11月24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马传金,男,河南太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某某,男,1971年11月17日生,汉族。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

河南省商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商民初字第578号

原告李某某,女,1973年11月24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马传金,男,河南太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某某,男,1971年11月17日生,汉族。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26日受理,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同年7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某及其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徐某某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1990年,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1992年1月27日办理结婚登记,同年11月19日生女徐某甲,1995年11月19日生子徐某乙。由于属父母包办婚姻,原、被告毫无感情基础,婚后被告经常辱骂殴打原告,且与第三者有染。因此原、被告多次协商离婚,并于2012年5月达成离婚协议,但未能办理离婚登记,此后原、被告分居至今。故要求与被告离婚,依法分割共同财产,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原告提供结婚登记申请书、离婚协议书拟证明其主张。

被告未答辩,未举证。

经审理查明:1990年,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1992年1月27日办理结婚登记,同年11月19日生女孩徐某甲,1995年11月19日生男孩徐某乙。婚后夫妻感情一般,原、被告常因琐事发生吵打,原告自述双方于2012年分居至今。原、被告购有一辆苏M99C92号丰田轿车,在河凤桥乡八里滩村建有二间二层楼房。被告在江苏靖江租门店做的生意已停业,原、告自愿将夫妻共有财产赠与给儿子。因被告未到庭,无法进行调解。

本院认为: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婚姻基础和婚后感情一般,结婚时间较长,原告虽自述因感情不和而分居,但无足够证据确认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徐某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同时预交二审诉讼费,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黄文献

审判员  赵 耀

审判员  胡文江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彭润阁



责任编辑:海舟

上一篇:李某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下一篇:没有了

最火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