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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杨某某、张保栋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7
摘要: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方刑初字第160号 公诉机关方城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某某,男,1991年4月8日出生。2013年3月18日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河北省衡水市公安局桃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日被取保候审,后因传唤不到案在
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方刑初字第160号
公诉机关方城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某某,男,1991年4月8日出生。2013年3月18日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河北省衡水市公安局桃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日被取保候审,后因传唤不到案在逃。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4年1月23日被方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4年2月28日经方城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方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方城县看守所。
被告人张保栋,男,1985年1月17日出生。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4年1月23日被方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4年2月28日经方城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方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方城县看守所。
方城县人民检察院以方检公诉刑诉(2014)1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某、张保栋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4年5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方城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王大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某、张保栋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方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春节后的一天,被告人杨某某在网上聊天时发现有人出售来源不明的帕萨特轿车一辆,双方商定好价格。后杨某某与杨学飞(另案处理)二人驾驶一辆马自达轿车到河北省衡水市一高速路口附近,杨某某以34000元与对方达成交易。该车价值184502元。2013年8、9月份,被告人杨某某发现河北省饶阳县有人出售一辆来源不明的帕萨特轿车,双方商定以50000元成交。后由被告人张保栋提供张海洋身份证,杨某某出资46000元伙同张海洋二人为该车办理相关手续。2013年11月4日,杨某某、张海洋二人以160000元的价格将该车卖与贾振东。该车价值190500元。2013年10月,被告人杨某某伙同被告人张保栋二人共同出资120000元到湖南省境内一个高速路口处购买他人盗抢的一辆白色东风本田CRV越野车。该车价值247281元。
公诉机关向法庭出示了相关证据材料,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张保栋均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杨某某系情节严重,张保栋在第二起作案过程中作用较小,系从犯,提请法庭依法惩处。
二被告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均认为自己错了,做生意应该合法守规。被告人张保栋认为自己在第三起中起的作用较小,应当是从犯。二被告人均请求法庭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
1、2013年春节后一天,被告人杨某某在网上聊天时发现自己QQ号码事故车群有人出售帕萨特轿车一辆,杨某某同对方商议好价格后互留电话联系对方,随后,杨某某同朋友杨学飞驾驶一辆马自达轿车按对方提示来到衡水市一高速路口附近,对方将一辆黑色帕萨特轿车以34000元的价格出售给杨某某,杨某某将车开回河南省方城县城关镇母猪沟自己租房处藏匿,后被衡水警方查获,经查,该帕萨特轿车车架号:LSVET69F892381540,系2013年3月1日山东省齐河县上网被盗车辆。经价格部门鉴定,该车价值184502元。该车已退还失主。
2、2013年8、9月份,被告人杨某某预谋倒卖来源不明的无手续车辆,即通过QQ信息电话联系上一名江苏人,以四万元的价格商定购买汽车合格证和发票。后杨某某又通过QQ信息电话联系上河北省饶阳县一名卖来源不明的无手续车辆的人,二人电话上商量好以五万元的价格购买一辆2012年出厂的九成新“帕萨特”轿车。杨即带现金乘车到饶阳,买回一辆2012年出厂的九成新黑色“帕萨特”新领域轿车(车架号应为LSVET69F2C2022451。该车系2013年7月26日天津市北辰区刑警四大队立案的被盗车辆,案件编号:A1201139990342013070035)。后杨某某同被告人张保栋商量后,由张保栋提供张海洋的身份证,杨某某又到江苏,以四万元的价格从该江苏人手里买到“帕萨特”新领域轿车合格证一张(LSVET49F4CS753631),开有车主为张海洋的发票一式三联。后杨某某又通过该江苏人联系到一个叫“阿陈”的人,以六千元的价格叫“阿陈”将该“帕萨特”轿车车架号、发动机号、铭牌按合格证上的号码进行改动。2013年9月12日杨某某、张保栋二人还为卖掉该车,用张海洋的身份证办理了农业银行的信用卡(卡号:6228480978226182977)。10月9日,杨某某同张保栋一起,由张保栋持有张海洋的身份证,为该车购买交强险。10月15日杨某某同张保栋一起,由张保栋持有张海洋的身份证为该车缴纳购置税、办理审验入户手续,核挂豫R0280H号小型机动车牌照。2012年11月4日,杨某某、张保栋以十六万元的价格将该“帕萨特”轿车倒卖给贾振东(男,身份证号码:410727197312210637)。后贾振东在郑州市车管所为该“帕萨特”轿车办理入户手续时被查扣。经价格部门鉴定,该车价值190500元。该车已退还失主,被告人亲属已将卖车款退还购车人贾振东,贾振东请求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3、2013年10月份,被告人杨某某又通过江苏人的联系,欲以120000的价格购买一辆2013年出厂的被盗东风本田CRV越野车。杨同被告人张保栋预谋后,二人合伙兑钱凑够120000元先将张保栋身份信息提供给江苏人,让江苏人以张保栋身份给东风本田CRV汽车做好假手续,杨某某、张保栋到南阳市用该手续给这辆本田CRV汽车办理了临时牌照,后二人带临时牌照豫RL1149,开着豫R0280H帕萨特轿车,到湖南省境内一个高速路口下去高速,见到江苏人和另外两三个人还有一辆白色东风本田CRV越野车。杨某某、张保栋二人见到车以后,由杨某某将120000元交给江苏人,后张保栋驾驶该CRV汽车,杨某某驾驶“帕萨特”轿车一同回到方城,将该CRV汽车(车架号应为LVHRM4852D5012915。该车系2013年10月21日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兴工派出所立案的被盗车辆,案件编号:A2101062700002013100246)。藏匿于杨某某在方城县康达路北租房处的车库内。后杨某某通过他人为该CRV汽车办理入户手续,因该车手续系假手续,未能办成入户。杨某某又联系一个山东人为该车办理假手续,在假手续未办好时杨某某被抓获,该本田CRV汽车被查扣。经价格部门鉴定,该车价值247281元。该车已退还失主所在地公安机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杨某某、张保栋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及前科证明、杨某某、张保栋到案经过、机动车档案资料目录、公安局查扣杨某某、张保栋购买赃物车辆的移交证明、张海洋签署的售车协议及收条、机动车信息资源库、查询存款、汇款通知书、调取证据通知书、借记卡资料查询、岳春光汽车被盗材料复印件、被盗抢车辆汽车信息查询、张梓格报案卷宗复印材料、车辆移交接收证明、方城县公安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在逃人员信息、发还清单、证人杨某某、贾某某、牛某某证言、被害人孙阳、岳春光、岳洋、张梓格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证据在卷佐证。
以上证据已经法庭当庭示证、质证,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张保栋二人明知是他人犯罪所得赃物而予以收购,其中杨某某作案三次,价值622283元,情节严重;张保栋作案二次,价值437781元,均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且系共同犯罪。被告杨某某在第二起犯罪过程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张保栋在第二起的犯罪过程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张保栋认为在第三起的犯罪过程中起的作用较小,系从犯的辩护理由没有证据支持,本院不予采信。二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涉案车辆已追缴退还失主和失主所在的公安机关,被告人亲属积极退还购车款,给被害人没有造成经济损失,征得被害人谅解,可以酌定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杨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60000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月23日起至2017年1月7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张保栋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30000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月23日起至2015年3月22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  陈广普
审判员  文大强
审判员  郭庆华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  崔珊珊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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