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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庆习与韩勤杰等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7
摘要: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濮中法民开终字第13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蒋庆习,男,1959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闫明航,男,1986年9月4日出生,汉族,系蒋庆习女婿。 委托代理人:胡自卫,河南优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濮中法民开终字第13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蒋庆习,男,1959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闫明航,男,1986年9月4日出生,汉族,系蒋庆习女婿。

委托代理人:胡自卫,河南优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韩勤杰,男,1976年8月23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郭永浩,濮阳市华龙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濮阳市天力军警装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耀令,该公司经理。

上诉人蒋庆习因与被上诉人韩勤杰、濮阳市天力军警装具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2013)华法民初字第37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4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蒋庆习及其委托代理人闫明航、胡自卫,被上诉人韩勤杰及其委托代理人郭永浩到庭参加了诉讼。被上诉人濮阳市天力军警装具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2013)华法民初字第3789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张东亚

审  判  员  李光胜

审  判  员  张慧勇

二〇一三年六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李晓东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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