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林合民初字第77号 原告赵保军,男,1969年1月11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宋保林,林州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王永锋,男,1978年6月4日生,汉族。 原告赵保军诉被告王永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双方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2年3月28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8万元,承诺年底还清,至今却只还了9万元,还剩9万元未还,现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1、被告偿还原告借款9万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原告所诉不实,只欠3万元。 经审理查明,2012年3月28日,被告借原告款18万元,并给原告出具借据一张。被告分2次偿还原告借款15万元,剩余3万元至今未偿还。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欠条一张、法庭对原告的询问笔录一份及原、被告的当庭陈述予以证实。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认证,可以作为定案依据。 本院认为,合法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欠原告3万元借款至今未归还,事实清楚,现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王永锋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赵保军借款3万元。 案件受理费1025元,由原告赵保军负担750元,被告王永锋负担27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罗贵发 代理审判员 马靖炎 人民陪审员 黄庆伟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李颜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