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综合裁判文书

张国平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安阳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安刑初字第00235号 公诉机关安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国平,男,1970年8月9日出生于河南省安阳县,汉族。 安阳县人民检察院以安县检刑诉(2014)7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国平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于2
安阳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安刑初字第00235号
公诉机关安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国平,男,1970年8月9日出生于河南省安阳县,汉族。
安阳县人民检察院以安县检刑诉(2014)7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国平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于2014年5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龙海依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国平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安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国平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以河北邯郸中亚轻质碳酸钙制造有限公司名义面向不特定对象进行宣传,以高额利息为诱饵,从2011年4月份至8月份伙同徐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在安阳市文峰区文峰大道、安钢游泳馆和安钢6区门口等地方向不特定人员吸收公众存款,经安阳相州会计师事务所司法鉴定:(一)吸收资金情况:1、被告人张国平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共涉及受害群众73人(83人次),票面金额511万元,实缴金额411.58万元,集资户损失金额267.10万元。其中通过张国平集资户损失金额201.06万元,通过徐某某集资户损失66.04万元,非法获利10万元。2、经中间人匡某某吸收存款26万元,涉及8人次,非法获利2300元。经中间人钱某甲吸收存款101万元,涉及19人,非法获利1.06万元。(二)集资款资金去向情况:1、张国平将吸收到的集资款313万元存到河北邯郸中亚轻质碳酸钙制造有限公司。2、张国平替卢某甲还王某甲债26万元。3、张国平投资到安阳市友谊房地产30万元。4、张国平投资到天津滨海1号2.5万元。5、其他资金40.8万元不知去向。另查明,河北邯郸中亚轻质碳酸钙制造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朱某某还给张国平集资款75万元,在徐某某委托薛某某(另案处理)从河北邯郸中亚轻质碳酸钙制造有限公司要回集资款231万元过程中,朱某某兑付给徐某某31万元,另外200万元集资款全部汇到薛某某提供的银行账号上。案发后,朱某某退到公安机关7万元。
针对指控的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供述、同案犯供述、被害人陈述及相关书证、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书等证据,认为被告人张国平以河北中亚公司名义吸收投资到中亚公司的313万元资金属非法吸收存款,投资到其他地方及无法说明资金去向的98.58万元属集资诈骗款,张国平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二条之规定,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张国平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名均不持异议。辩解其拿集资的钱投资到天津滨海1号25万元,其没有挥霍,也没有非法占有,不构成集资诈骗罪。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张国平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以河北邯郸中亚轻质碳酸钙制造有限公司名义面向不特定对象进行宣传,以高额利息为诱饵,从2011年4月份至8月份伙同徐某某、匡某某、钱某甲(均另案处理)等人在安阳市文峰区文峰大道、安钢游泳馆和安钢六区门口等地方,以存期三个月,实存7200元-8500元开具河北邯郸中亚轻质碳酸钙制造有限公司1万元借款合同和借据的方式,向不特定人员共计吸收存款票面金额511万元,涉及集资群众73人(83人次),实收存款金额411.58万元,集资群众损失金额267.10万元。被告人张国平非法获利20万元,其中徐某某非法获利10万元,匡某某非法获利2300元,钱某甲非法获利1.06万元。被告人张国平将以河北邯郸中亚轻质碳酸钙制造有限公司名义吸收存款中的313万元转给该公司法人代表朱某某。
被告人张国平将以河北邯郸中亚轻质碳酸钙制造有限公司名义吸收的98.58万元资金中的30万元投资到安阳市友谊房地产公司;投资到天津滨海1号5万元;王某乙通过张国平的朋友卢某甲投资到天津滨海26万元,后王某乙找不到卢某甲,遂找到张国平,张国平替卢某甲给王某乙26万元;其他37.58万元资金未说明去向。
另查明,河北邯郸中亚轻质碳酸钙制造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朱某某还给张国平集资款75万元,在徐某某委托薛某某(另案处理)从河北邯郸中亚轻质碳酸钙制造有限公司要回集资款231万元过程中,朱某某兑付给徐某某31万元,另外200万元集资款全部汇到薛某某提供的银行账号上。案发后,朱某某退到公安机关7万元,匡某某退到公安机关2300元,钱某甲退到安阳县处置张国平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工作组1.06万元。被告人张国平于2008年4月22日因诈骗罪被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间为2008年5月3日至2011年5月2日,羁押期间为2008年1月10日至2008年4月22日。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举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一)书证及鉴定结论
1、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张国平已达刑事责任年龄。
2、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取保候审决定书,证明张国平于2008年4月22日因诈骗罪被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羁押期间为2008年1月10日至2008年4月22日。
3、协议书及汇款手续,证明朱某某给张国平汇款75万元,给徐某某转账30万元,给薛某某转账200万元。
4、匡某某、朱某某情况说明及安阳县公安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现金交款单,证明匡某某退出2300元,朱某某退出7万元,钱某甲退到安阳县处置张国平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工作组10600元。
5、中国银行业监管委员会安阳监管分局办公室关于张国平从业资格的复函,证明该局未审批同意被告人张国平吸收公众存款。
6、安阳市友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证明,证明韩某某(张国平妻子)于2011年9月8日在其公司融资30万元。
7、安阳市公安局文惠派出所抓获证明,证明被告人张国平于2013年6月23日被该所民警在安阳市文峰区平原路维也纳8822房间抓获。
8、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证明钱某甲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2年12月15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
9、被告人张国平银行账户查询单,证明其和朱某某等人资金来往情况。
10、对张国平执行监管宣布笔录,证明张国平因诈骗罪被判处缓刑,缓刑考验期为2008年5月3日至2011年5月2日。
11、河北省工业产品执行标准证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等,证明河北邯郸中亚轻质碳酸钙制造有限公司的相关情况。
12、借据及借款合同,证明被告人张国平为河北邯郸中亚轻质碳酸钙制造有限公司集资时给集资群众开具的集资手续,借据上盖有河北邯郸中亚轻质碳酸钙制造有限公司的财务专用章和朱某某的手章,借款协议上借款人为河北邯郸中亚轻质碳酸钙制造有限公司和朱某某,出借人为集资群众,证实人有被告人张国平签字。
13、天津滨海新区公安局塘沽分局出具的集资情况登记表,证明张国平投资到天津滨海5万元。
14、安阳相州会计师事务所关于张国平吸收公众存款案账目专项审计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1)吸收集资款情况:2011年4月至2011年8月,张国平吸收存款共有83人次(73人),涉及票面金额511万元,实交金额411.58万元,集资户损失金额267.10万元。其中通过张国平集资户损失金额201.06万元,通过徐某某集资户损失66.04万元,非法获利10万元。经中间人匡某某吸收存款26万元,涉及8人次,非法获利2300元。经中间人钱某甲吸收存款101万元,涉及19人,非法获利1.06万元。(2)集资款资金去向情况:张国平收到的集资款313万元存到河北邯郸中亚轻质碳酸钙制造有限公司;张国平替卢某甲还王某甲债26万元;张国平投资到安阳市友谊房地产30万元;张国平投资到天津滨海1号2.5万元;其他资金40.8万元不知去向。
(二)被告人张国平供述证明,2011年3月份,桑某某说河北省邯郸市中亚轻质碳酸钙制造有限公司正在建厂,需要用大量资金,让其找点钱,可以给其出高利息。后其和桑某某就到这个公司找到公司老板朱某某。朱某某说给他集资给其月息3分的高利息和15个返点,还款期限为三个月,到期后就将本金和利息给其。于是其到安阳市后就开始给身边认识的人宣传,是以邯郸市中亚轻质碳酸钙制造有限公司的名义集资的。有徐某某、李某甲、钱某甲、赵某甲、匡某某等人,其给他们商量让他们帮其找钱,还款期限为三个月,月息为3分。其给他们10个返点作为好处费,具体他们是否给其他人返点,返多少点其就不管了。其共集资了303万。朱某某送过来有借款合同和借据,合同书上朱某某已经签了自己的名字,盖了公司的章,都是一式两份。借款合同上甲方是邯郸中亚轻质碳酸钙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是朱某某。乙方空着,是具体谁往公司放钱时需要签的名字。其在合同书上的丙方签上其的名字,然后将合同给徐某某、李某甲、钱某甲、赵某甲、匡某某等人,给他们商量让他们帮其找钱,其给他们7400元顶1万或7500元顶1万不等,1万元其从中间抽约500元。他们五人给其钱的时候就把返点和利息扣除了。他们融到资后就将借款合同和现金给其,其将合同和现金核实后就根据借款合同上的具体信息写借据。借款合同和借据一份是储户自己留,一份其收好后就给了朱某某。收到钱后转帐给朱某某。其从2011年4月份开始在安阳市宣传和收钱的,到2011年8月份就不收钱了。收钱的地点有时候去徐某某家(三角湖附近),有时候去钱某甲家(胜利路中学附近),有时去李某甲家(安钢六区附近),有时在安钢游泳馆那。其大约抽了20多万。其中匡某某给其7500元,其给她写1万元的合同,三个月后,其按合同金额给她,她共给其26万元的实际金额。卢某甲融了王某乙26万元到天津滨海1号,卢某甲融资时其和卢某甲在一起呆过一段时间,王某乙找不到卢某甲后就找到其,逼其拿出26万元给了王某乙。其以其妻子韩某某的名义投资到友谊房产30万元。
(三)证人证言
1、证人匡某某证言证明,2011年5月份其和一认识的人往安钢游泳馆门口存钱,张国平给其宣传邯郸中亚碳酸钙制造有限公司存钱利息高、安全。张国平和其商量帮他集资,说给其按7400元顶1万元,还说其给别人多少钱顶1万元由其做主,其可以从中赚个差价。后来张国平联系了其、钱某甲还有其他不认识的人一起到邯郸中亚碳酸钙制造有限公司参观。后其觉得还行,就替张国平融钱了。其中介绍某某、郜某某、武某某、孟某某、张某某、古某某、王某丙等人存钱。当时其它融资公司都是存7600元以上写1万元存单,其就给他们说存7500元写1万元存单,并介绍说邯郸中亚碳酸钙公司如何有实力,存三个月就返还本金,这些人就把钱给了其,每1万元其抽100元。张国平先给了其几张合同和二联单借据(空白的),合同上有张国平和朱某某的签名和公司及法人代表的印章,借据上也有公司的印章。如果有人存钱,其收了现金之后就给他们写合同和借据,借据是一式二份,其留一份,然后把存根和现金都交给张国平。一共帮张国平融资票面金额大约20多万,实际金额也就是20万左右。其非法所得2300元,这一笔钱已经给安阳县政府的处置办。对审计认定其经手的数额没有异议。
2、证人薛某某证言证明,2011年,徐某某在安阳市烟厂其同事内借了有230万元左右,后徐某某将钱借给了张国平,张国平把钱放在了河北省邯郸朱某某处,后朱某某无法还给张国平,张国平无法给徐某某,徐某某找到其帮忙。其通过关系给朱某某要回231万元,其中有200万元打到其银行卡上,其又把200万元还给了徐某某经手的储户。
3、证人牛某某(徐某某前夫)证言证明,2011年,徐某某集资了231万元,给了张国平,后张国平还不了,后通过关系给朱某某要回231万元。其中有其和徐某某的31万元。
4、证人徐某某证言证明,2011年张国平多次找其,让其为邯郸中亚碳酸钙有限公司集资,并说给其好处,两人一起到邯郸中亚公司考察。2011年7月份通过张国平为邯郸中亚碳酸钙有限公司集资过251万元(票面金额),存1万元合同金额其实收8500元,其给张国平8000元(最后的50万元是按7900元开1万元的合同),每1万元其从中收500元的好处费。251万元中有其51万元,已全部要回。其实际集资金额是200万元,其一共得10万元的好处费。2011年年底,去过多次找张国平要钱,张国平说要钱和朱某某闹翻脸了,其通过薛某某给朱某某要回231万元,打到其卡上30万元,给其现金1万元,其他200万元打到薛某某卡上。薛某某和储户商量并还给了储户,兑完钱后,薛某某说按50%、60%、70%兑付的。
5、证人钱某甲证言证明,证明2011年5月份存钱的时候认识的张国平,张国平提出让其帮他为河北邯郸中亚公司融钱,后去该公司考察。张国平说存7500元写成1万元的合同,存期三个月。其共融票面金额133万元,实际金额99.75万元,其中间得好处直接取走。张国平给其20多分空白合同和票本,合同上有朱某某和张国平的签字,盖有公司的印章,票本上有公司和朱某某的印章。其1万元抽200-300元,共抽了2万元左右。
6、证人朱某某证言证明,2011年3月份,桑某某、张国平等人找到其说投资的事,后张国平找到其说融资的事,说融够1000万元给张国平月息8分。先期张国平给其转了100多万元,后找郝玉文做担保,张国平转了300多万元就停了。利息的事起没有给张国平,给了张国平75万元,余下231万元给的徐某某。
7、证人卢某乙证言证明,张国平曾经其手在天津滨海1号公司存过钱,是5万元的合同。
8、证人张某某证言证明,证明徐某某通过其给朱某某要钱的情况。
9、证人任某某证言证明,是安阳市友谊房地产公司法人代表,2011年9月8日,韩某某(张国平妻子)在其公司融资30万元。
10、证人王某乙证言,证明其通过卢某甲投资26万元,后找不到卢某甲,其就找到张国平,让张国平通过转账和给其现金把26万元给了其。
11、集资群众李某丙证言证明,徐某某宣传说邯郸中亚公司有实力,其于2011年6月5日转给徐某某10.2万元,徐某某给其一份12万元的合同,存期三个月,上面有张国平签字。2012年6月份,徐某某说薛某某从邯郸要回钱,其将合同给了薛某某,后薛某某说只能按合同的50%给其钱,其同意后,薛某某给了其6万元。
12、集资群众李某丁证言证明,徐某某宣传邯郸中亚公司有实力,其于2011年6月5日将8300元给徐某某,合同金额是2万元,有一半是徐某某的钱。2011年6月9日将16600元给徐某某,合同金额2万元。徐某某给其的是邯郸中亚公司的合同,合同上有公司、朱某某的章和张国平的签字。2012年到薛某某家领钱,薛某某退给合同金额50%的钱,给了其1.5万元。
13、集资群众阎某某证言证明,2011年5月份,其给徐某某3.4万元,存8500元顶1万元,徐某某给其合同金额是4万元,后到薛某某处领钱,薛某某说按本金的60%给其,薛某某给了2.04万元。
14、集资群众李某戊、李某己证言证明,2011年8月3日,其到安钢游泳馆张国平处交钱,存7200元三个月后得到1万元,李某戊交给张国平21600元,收据和合同上是3万元,实际损失21600元。李某己交给张国平28800元,收据上金额是4万元,实际损失为28800元。
15、集资群众杨某某、赵某乙、周某某、付某某、马某某、钱某乙等人证言,证明他们经张国平、徐某某等人存款的情况和实际损失情况。
上述证据,均经示证、质证,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国平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为获取非法利益,以河北邯郸中亚轻质碳酸钙制造有限公司名义面向不特定对象进行宣传,以高额利息和返点为诱饵,向不特定人员吸收存款金额411.58万元,未兑付金额267.10万元,针对吸收存款中投资到河北邯郸中亚轻质碳酸钙制造有限公司的313万元认定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数额,属数额巨大;其中未投资到河北邯郸中亚轻质碳酸钙制造有限公司的98.58万元属集资诈骗数额,属数额巨大,其行为分别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张国平在缓刑考验期内重新犯罪,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被告人张国平辩解其不构成集资诈骗罪的意见,经查,其以河北邯郸中亚轻质碳酸钙制造有限公司名义吸收存款,其中98.58万元未转入该公司,而是以自己名义投资其他公司或未说明资金去向,且不能返还资金,认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应认定为集资诈骗款;辩解其投资到天津滨海1号25万元的意见,经查,天津滨海新区公安局塘沽分局出具的集资情况登记表显示张国平投资到天津滨海5万元,其辩解意见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张国平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依法予以从轻处罚。综合被告人张国平犯罪性质、犯罪情节、社会危害性及给集资群众造成的经济损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国平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撤销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2008)江宁刑初字第343号刑事判决书中被告人张国平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的缓刑部分,合并执行,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期即自2013年6月23日起至2023年3月9日止。2008年1月10日至2008年4月22日被羁押期间已折抵刑期。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公安机关查扣的赃款赃物予以追缴,返还集资群众,其余赃款赃物继续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王改玲
审判员  燕文光
审判员  张 婵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孟秀梅

责任编辑:海舟

上一篇:张某寻衅滋事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下一篇:没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