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滑城民初字第333号 原告滑县骨科医院 法定代表人明新仕 职务院长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负责人索凤举 职务经理 原告滑县骨科医院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审查,原告滑县骨科医院提供被告单位名称不详,无具体的被告单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滑县骨科医院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1120元,退还原告滑县骨科医院。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陈 昭 审 判 员 刘海英 人民陪审员 暴新山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严 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