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综合裁判文书

刘某某与任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遂民初字第739号 原告刘某某,女,汉族,住河南省遂平县。 被告任某某,男,汉族,住址同上。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任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遂民初字第739号

原告刘某某,女,汉族,住河南省遂平县。

被告任某某,男,汉族,住址同上。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任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任某某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某某诉称,1998年12月原告与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后草率登记结婚。因原告左腿残疾,被告没有提出异议。2000年10月12日生育一大女儿,2006年5月24日生育二女儿。共同生活期间,因被告性格粗暴,嫌弃原告残疾,经常对原告打骂,且不关心原告及子女生活。原告长期遭受暴力虐待,与被告无法继续共同生活。为此,请求依法判令原告与被告离婚;婚生两个女儿由原告抚养,被告负担抚养费;依法分割婚后共同财产。

被告任某某辩称,虽然夫妻感情一般,但是坚决不同意与原告离婚,并保证以后不再打骂原告。

经审理查明,刘某某系残疾人,1998年12月经人介绍刘某某与任某某相识,双方于1999年2月2日办理结婚登记。婚后于2000年10月12日生育长女,取名任某甲;于2006年5月24日生育次女,取名任某乙。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因任某某性情粗暴,对身有残疾的刘某某有歧视思想,故对刘某某经常有打骂现象。刘某某以感情破裂为由于2014年6月16日向本院起诉要求离婚。上为本案事实。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结婚证一份、双方当事人陈述及证人证言等在卷佐证,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后结婚,在夫妻共同生活中应相互理解与包容,共同维护和睦的家庭关系。被告在与原告结婚时,明知原告系残疾人,婚后即不应该歧视原告,亦不应该在生气时对原告进行打骂。现被告对此已经认识到自己的过错,并保证以后改正,愿意承担家庭责任,不愿离婚。且双方已共同生育两个子女,均尚未成年,原告向法庭提供证明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不足,为维护一个完整的家庭,给子女一个健康成长的环境,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刘某某要求与被告任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及交纳上诉费,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沈 会

人民陪审员  肖新生

人民陪审员  刘康军

                                                                            二〇一四年九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崔蜀豫



责任编辑:海舟

上一篇:乔三军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下一篇:没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