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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阮成发与被告钟思政、闵新楚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新民初字第315号 原告阮成发,男,汉族,1964年10月5日生,初中文化,无职业,住新县。 委托代理人郑福新,新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 被告钟思政,男,汉族,1964年11月23日生,初中文化,从事建筑业,住新县。 被
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新民初字第315号
原告阮成发,男,汉族,1964年10月5日生,初中文化,无职业,住新县。
委托代理人郑福新,新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
被告钟思政,男,汉族,1964年11月23日生,初中文化,从事建筑业,住新县。
被告闵新楚,男,汉族,1949年3月17日生,初中文化,农民,住新县。
原告阮成发与被告钟思政、闵新楚健康权纠纷一案,原一审于2013年3月25日立案,于2013年10月21日以(2013)新民初字第230号民事判决书予以判决。宣判后,原告不服该判决,向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31日以(2014)信中法民终字第33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本院于2014年5月12日重新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阮成发及其委托代理人郑福新、被告钟思政、闵新楚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阮成发诉称,我于2012年1月13日始,由熟人介绍到被告钟思政等人所在的艾洼工地置模板,和我一起做工的还有被告闵新楚等人。2012年3月28日上午,我和闵新楚在工地置模板时,闵新楚突然从置模板的上方失足,踩掉模杆,头下脚上从上面往下掉,我当时奋不顾身上前接住闵新楚,才使闵新楚未掉到地面,只是受了一点轻伤,可我在接闵新楚时用力过猛,对自己造成了伤害。此事过两天后,我的眼睛开始模糊,流泪,看不见东西,我向钟思政请假回到医疗所检查,医治无效,又到新县医院检查治疗,检查结果是视网膜脱落。我于2012年4月10日转到武汉协和医院做手术,我询问医生我眼睛视网膜脱落的原因,医生讲是用力过猛造成的,我找被告商量拿些钱治疗,被告没有答复,我于2012年8月1日又到武汉协和医院做二次手术,医生说终生不能用力。治疗花费近3万元,我多次找被告要治疗费未果。2012年10月23日,经新县住建局调解,由被告钟思政自书“情况说明”叫我说是旧病复发,病情与工地无关,这样,钟思政才给我12000元做生活费,并保证不再找钟思政和政府麻烦。我因此前向别人借钱治病,无奈之下才不自愿写下自己的名字并盖章,我的伤情经鉴定属三级伤残,因此,我要求被告钟思政及受益人闵新楚赔偿我各项损失共计184306.78元。
被告钟思政辩称,1.我与原告不是雇佣关系。艾洼工地是余某某和胡某某的,我只是一名木工,几名木工我的技术较好,老板安排我负责,我相当于班组长,工钱我们都是一样的,只是木工我记账,工钱老板给我由我发给每个工人,我从中不提起工人一分钱,所以,我不是雇主,不存在雇佣关系。2.原告在2012年2月至3月26日在工地干了一个多月,工钱我已给他结清。原告眼睛以前有老毛病。原告为了讹诈我,2012年7月到被告闵新楚家,叫闵新楚给他出个假证明,想找政府寻求帮助。原告的眼睛并不是当天在工地受伤,如果当天受伤,当天就应当到医院治疗。3.闵新楚作伪证后,原告借此到处找政府上访,通过新县建筑工程管理股协商调解,因原告生活困难,没有生活费,我出于同学、老乡关系,出于人道主义,于2012年10月23日给原告12000元生活费。原告保证绝不再因为此事找我,不给政府添麻烦,这是原告当时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任何欺诈胁迫行为。因此,请求法院核实事实后驳回原告起诉。
被告闵新楚辩称,原告所述不是事实。事实是,我与原告均在艾洼工地置模板,因原告眼睛做过白内障手术,眼睛不好使,所以,我年龄虽大些,仍在上面钉横杆,原告在下面顶横杆。一天,我在上面钉横杆,原告在下面顶杆,我脚踏上横杆时,不知怎的,横杆移了位,踩掉横杆掉下去,我顺手将顶杆抱住,顶杆便靠了墙,我抱着顶杆倒滑而下。我当时想,必须把顶杆抱紧,否则,撞坏头就没命了,结果还是将头部撞伤,至今仍有疤痕。我落地大约有两三分钟,阮成发上前将我牵起来。事发后的第二天我就回家休息了。试想,我一百几十斤,从四米多高的地方掉下来,阮成发能接得住我吗?我受伤后的几天,原告还在工地干了几天的活,并且还在金水水岸星城干了两天活,眼睛便模糊。一天,原告找到我家,要我给他写一份证明,说他是雷锋精神,好让国家给他多报点药费,我说证明不好写,你与我一起干活是真的,我发生事故也是真的,但你接住我是假的,我不做这违心的事。原告说:你就可怜可怜我吧,我去年做白内障手术花了三四万元,这又得花几万元,我家中实在太困难没有办法,你行行好给我写一个吧。我没理睬原告,中午原告在我家吃的饭。吃完饭,原告又给我说好话,还给我磕头,无奈之下,我就写了份证明。写完证明我拿着证明对原告说,你不能拿着证明去告老板,不能敲诈勒索他人,只能寻求政府和社会各界人士的帮助。原告说他肯定不会的,并连连发下毒誓,若拿此证明敲诈他人不得好死,让他的独生子出门遇车祸,于是我就将证明给了原告。因此,我这份证明是原告利用哄骗手段,并赖在我家不走,不得已而写的。
经审理查明,位于新县艾洼工地是余某某大包给胡某某承建的。被告钟思政是该工地的支模承包人。木工工人的选任由钟思政负责,工资由钟思政确定并发放。2012年,原告通过熟人介绍到被告钟思政承包的艾洼木工工地支模板。2012年3月28日,被告闵新楚在三楼顶支模板钉横杆,原告在三楼为其支顶杆时,由于被告闵新楚疏忽大意,其所踩横杆移了位,踩掉横杆掉下去,其顺手将顶杆抱住,顶杆便靠了墙,其抱着顶杆倒滑而下,这时阮成发双手将被告闵新楚接住,避免了被告闵新楚直接掉下来头撞地的危险。事后没几天,原告便感觉眼睛不适,遂到本地医疗所及县医院检查治疗。检查结果是视网膜脱落。原告于2012年4月10日转到武汉协和医院做手术,于2012年8月1日又到武汉协和医院做二次手术。原告伤情经法医鉴定(原告个人委托鉴定)为三级伤残。先后住院治疗20天,共花医疗费25178.44元,其中新农合报销医疗费7912.37元,余下17266.07元,鉴定费用816元,共计18082.07元。误工费21492元(270天×79.60元/天)。护理费1390元(20天×69.50元/天)。营养费300元(20天×15元/天)。残疾赔偿金120399.04元(20年×7524.94元/年×0.8)。被抚养人生活费22644.63(9年×5032.14元/年÷2)。合计184307.74元
2012年8月15日,被告闵新楚给原告出具证明一份,证明闵新楚于2012年3月28日在艾洼工地置模板时失足踩掉横杆掉下来,其手抓顶杆倒滑而下,又被原告接住的事实。事后,原告持被告闵新楚出具的证明在新县信访局上访,经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调查并调解,原告与钟思政达成协议:由于原告家庭困难,钟思政看在与原告一起做工的份上,自愿帮助原告生活费12000元,原告的伤情与被告工地无关,原告代表全家感谢钟思政的照顾,并保证不再为此事找钟思政,给政府添麻烦。
另查,原告系农村户口,并在农村住居生活;原告有未成年子女两个:阮路平,女,1998年9月10日生;阮健,男,2000年10月25日生。原告左右眼均有病史,曾行过白内障手术及青光眼手术。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住院病历及其相关材料、户口本、司法鉴定意见书、记账流水、闵新楚证明、证人证言、新农合结算单、医疗费单据、医院诊断证明、出、入院证、阮成发情况说明、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证明等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艾洼工地木工活系被告钟思政承包,原告及被告闵新楚均是由钟思政选任并确定工资的,因此,被告钟思政与原告及被告闵新楚之间均形成了雇佣关系;原告在被告闵新楚倒滑掉下来时接住他,客观上避免了被告闵新楚可能导致的更严重伤害。故被告闵新楚为受益人。同时,原告与被告闵新楚均是在从事雇佣活动,故被告钟思政亦是受益人。原告在接住被告闵新楚的过程中,因受力过大,导致眼伤复发,视网膜脱落,依据我国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受益人应给予原告相应的补偿。考虑到原告既往眼病史应是其此次眼伤的偶合因素,可以酌情确定受益人的补偿数额。被告钟思政先前给付的12000元可从应补偿的数额中扣减。被告闵新楚在承认其倒下及证明系其亲笔所写事实的情况下,与庭审中又矢口否认证明的真实性,同时未能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所写的证明是在受到欺骗或胁迫的情况下作出的,故该辩论意见本院不予采信。本案经本院依法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57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钟思政、闵新楚补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26704.63元(184307.74元×0.7(补偿率)×0.3(偶合因素)=38704.63-12000),二被告相互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限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一次性付清。
二、原告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500元,由被告闵新楚、钟思政各承担384元,原告承担273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付 军
审 判 员  扶 辉
审 判 员  陶森林
二〇一四年八月五日
代书记员  苏 鹍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