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综合裁判文书

任新房与王小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牟民初字第1822号 原告任新房,男,1972年11月26日生,汉族。 被告王小想,女,1971年11月13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芦波、黄东升,河南路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任新房与被告王小想民间借贷纠纷一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牟民初字第1822号
原告任新房,男,1972年11月26日生,汉族。
被告王小想,女,1971年11月13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芦波、黄东升,河南路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任新房与被告王小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任新房于2014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任新房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两千九百元,减半收取一千四百五十元,由原告任新房负担。
代理审判员  王莉超
二〇一四年七月九日
书 记 员  赵 磊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