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牟民初字第1822号 原告任新房,男,1972年11月26日生,汉族。 被告王小想,女,1971年11月13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芦波、黄东升,河南路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任新房与被告王小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任新房于2014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任新房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两千九百元,减半收取一千四百五十元,由原告任新房负担。 代理审判员 王莉超 二〇一四年七月九日 书 记 员 赵 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