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牟民初字第1882号 原告仓进良,男,1967年4月26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崔志威,河南王爱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学清,男,1970年7月20日生,汉族。 被告潘二秀,女,1974年7月4日生,汉族。 被告李苗苗,女,1996年2月27日生,汉族。 被告吴洪同,男,1970年12月6日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仓进良与被告李学清、潘二秀、李苗苗、吴洪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仓进良撤回起诉。 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四千三百元,本案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仓进良负担。退还原告仓进良四千二百七十五元。 审 判 长 李印召 审 判 员 刘吉昌 人民陪审员 窦春森 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左利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