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牟民初字第2333号 原告付爱青,女,1973年4月20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凯,河南官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敬德,男,成年,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付爱青与被告李敬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付爱青于2014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付爱青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三百元,减半收取一百五十元,由原告付爱青负担。 审判员 周文中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苏 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