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安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新刑初字第175号 公诉机关新安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单位新安县城关镇塔地社区居民委员会(原塔地村民委员会)。 诉讼代表人赵志泰,男,汉族,出生于1953年7月15日。 被告人王某某,男,汉族,出生于1961年3月3日。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4年6月26日被新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4年8月4日被我院取保候审至今。 新安县人民检察院以新检刑诉(2014)1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单位新安县城关镇塔地社区居民委员会、被告人王某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4年8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新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冯晓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单位诉讼代表人赵志泰、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3月起,新安县城关镇塔地社区居民委员会(原塔地村民委员会)在主要负责人王某某带领下,开始建设社区,未经土地管理部门批准,擅自占用新安县城关镇塔地村、后峪村的集体土地建设社区,建设住宅、学校、道路和污水处理厂等设施。经河南省国土资源调查规划院勘察、鉴定,新安县城关镇塔地社区居民委员会非法占地建设社区造成12.28亩耕地种植条件严重毁坏。 被告单位诉讼代表人赵志泰辩解:2011年塔地社区委员会曾出资通过城关镇土地部门经规划局批准下拨给我们土地;根据洛阳市文件,社区建设可以先建后办理手续,目前我们手续在办理中,我认为村里不构成犯罪。 被告人王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无异议。 经依法审理查明:2012年3月起,新安县城关镇塔地社区居民委员会(原塔地村民委员会)在主要负责人王某某带领下,开始建设社区,未经土地管理部门批准,擅自占用新安县城关镇塔地村、后峪村的集体土地建设社区,建设住宅、学校、道路和污水处理厂等设施。经河南省国土资源调查规划院勘察、鉴定,新安县城关镇塔地社区居民委员会非法占地建设社区造成12.28亩耕地种植条件严重毁坏。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主要内容是: 塔地新型农村社区是2012年3月18日在我们村动工建设的,动工时我担任村支部书记兼村委主任,这个项目是我负责的。整个塔地社区占地124.5亩,其中80多亩是老村改造,剩余40多亩是村里留的闲置地。现在塔地社区已建成12栋住宅楼、社区小学主体工程已盖起,社区服务中心已投入使用,污水处理厂正在建设。这是一期工程,二期还没有正式开始。塔地社区建设只有新安县政府的批文,其他手续正在办理中,没有土地使用手续。当时新型农村建设时,按城关镇政府新农办要求先动工后办手续,后城关镇政府给有关部门申报,到现在不知道什么原因没有办成。我知道未批先建是违法的,我多次找镇政府和县政府,但一直没有解决。第一期用的地,一部分是村里的集体机动地,大约有二三十亩,当时上面建的是牛场;一部分是退耕还林地,大约有二三十亩,当时上面种有百十棵十几公分的桐树,还有一部分是责任田,大约有十几亩,当时这十几亩地里种的有麦和油菜。第二期是在老村的基础上拆迁,现在还没有开始。关于塔地社区建设及用地使用情况,村双委开会研究过多次,都有会议记录。 证人赵某某的证言,主要内容是: 我从2002年4月开始任村里会计到现在,我村2012年3月开始建社区,当时王某某是支书兼村长,负责村里的全面工作,他负责建社区。当时建社区也没有合法的土地使用证,只是有新安县政府的关于塔地社区建设的批文,按照城关镇的规划,我们才建设这个社区的。 证人潘某某的证言,主要内容是: 就职北京龙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责塔地社区项目承建工作。证实从2013年7月5日和塔地社区签订合作协议,我们接手这个工程时候,塔地社区已经自行建设了5栋多层和5栋高层,学校等辅助设施。王某某是支书兼村长,负责村里的全面工作,当时没有合法的土地使用证,按规定在手续不全的情况下不可以搞房地产开发和建设,但我们接手的时候,楼都盖起来了,地貌都变了,并且社区建设有政府的支持,所以我们就接手了这个社区建设,当时是王某某代表塔地社区和我们签订的合作协议。 4、新安县人民政府的文件,证实经新安县政府研究,同意塔地村新型农村社区修建性详细规划,让塔地村按照规划的要求组织实施。 合作协议及补充协议各一份,证实王某某代表新安县城关镇塔地社区居民委员会与北京龙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合作协议,约定了双方的相关权利义务,后又对部分内容进行了补充。 河南省国土资源调查规划院的鉴定报告,证明:新安县城关镇塔地社区居民委员会建社区非法占用土地总面积38.06亩,地类包括耕地、林地、沟渠及村庄居民用地,其非法占用耕地建设区,其行为已造成12.28亩耕地的种植条件严重毁坏。 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证实占用土地情况。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告知书,证实新安县国土资源局对塔地社区居民委员会的非法占地情况进行了行政处罚。 城关镇人民政府的证明一份,证实塔地村由原村党支部、村委会、村务监督委员会变更为社区党支部、社区居民委员会、社区居务监督委员会,塔地社区居民委员法人代表是王某某。 10、被告人王某某的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犯罪时已达到刑事责任年龄。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新安县城关镇塔地社区居民委员会及其主要负责人王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破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某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第三百四十六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单位新安县城关镇塔地社区居民委员会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罚金人民币200000元; 被告人王某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免予刑事处罚。 (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至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武振宇 审 判 员 靳利君 人民陪审员 韦建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三日 书 记 员 郭 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