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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桂荣犯贩卖毒品罪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豫法刑执字第01220号 罪犯赵桂荣,女,1958年12月1日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河南省新乡市人,现在河南省女子监狱服刑。 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22日作出(2012)新刑一初字第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赵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豫法刑执字第01220号
罪犯赵桂荣,女,1958年12月1日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河南省新乡市人,现在河南省女子监狱服刑。
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22日作出(2012)新刑一初字第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赵桂荣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五万元。本案在法定期限内无上诉、抗诉。判决生效后即交付执行。现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女子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河南省监狱管理局审核后报送本院。本院于2014年10月2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10月24日至10月28日进行了公示,11月5日在河南省女子监狱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女子监狱、法律监督机关河南省人民检察院均派员参加了庭审。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女子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赵桂荣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0年3月份以来,被告人赵桂荣单独或伙同他人多次从河南省项城市一男子处购买毒品贩卖,共贩卖海洛因210.61克,咖啡因393.50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赵桂荣系主犯。
罪犯赵桂荣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受表扬2次,记功1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及同监区服刑人员王某、黄某的证言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赵桂荣自入狱服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罪犯赵桂荣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九年(有期徒刑的刑期从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二○一四年十一月十八日起至二○三四年十一月十七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建瑞
代理审判员  周青松
代理审判员  高凌云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秦明丽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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