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淮民初字第00792号 原告彭某某,女,1971年7月生,汉族,住河南省淮阳县王店乡。 被告王某某,男,1974年9月生,汉族,住河南省淮阳县王店乡。 本院在审理原告彭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彭某某来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彭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彭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彭某某负担。 代审判员 叶培绪 二〇一四年五月六日 代书记员 郭秀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