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濮中法民二终字第46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柳园北路34号。 代表人:高瑞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建升,山东舜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厚刚,男,1971年3月3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宋益夏,河南百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因与杨厚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台前县人民法院(2013)台民初字第16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程序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台前县人民法院(2013)台民初字第1645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台前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孔德军 审 判 员 郭 海 审 判 员 田 宇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四日 代理书记员 杨晨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