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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商刑执字第587号 罪犯史志中,男,1968年1月2日出生,汉族,河南省虞城县人,小学文化程度,农民,现在河南省商丘市监狱服刑。 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4月8日作出(2010)虞刑初字第7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史志中犯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宣判后,于2010年4月26日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商丘市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4年7月1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商丘市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减刑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史志中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8年农历6、7月份,在被告人史志中的指使下,被告人时云龙先后介绍韩中良、李友田、吴新轩分别与卖淫女张爱花发生不正当性关系,由被告人史志中收取嫖资。 罪犯史志中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1年6月3日受记功1次,2011年11月16日、2012年5月22日、11月10日、2013年4月27日、9月29日、2014年5月23日计受表扬6次。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史志中减刑,确已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减刑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减刑建议书、关于提请减刑经过程序的证明等证据在案作证。 本院认为,罪犯史志中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减刑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史志中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 (刑期自2010年2月6日起至2014年9月5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柳中庆 审判员 谢劳动 审判员 肖玉学 二〇一四年八月八日 书记员 祁显丞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