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综合裁判文书

被告人谷西贵受贿、介绍贿赂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河南省栾川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栾刑初字第180号 公诉机关栾川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谷西贵,男,1959年12月5日出生。 辩护人谢保建,河南木兰律师事务所律师。 栾川县人民检察院以栾检刑诉(2014)144号起诉书以被告人谷西贵犯受贿罪、介绍贿

河南省栾川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栾刑初字第180号

公诉机关栾川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谷西贵,男,1959年12月5日出生。

辩护人谢保建,河南木兰律师事务所律师。

栾川县人民检察院以栾检刑诉(2014)144号起诉书以被告人谷西贵犯受贿罪、介绍贿赂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栾川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昌青青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谷西贵及其变回人谢保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

(一)受贿罪

2012年,洛阳市太圣置业有限公司(简称太圣公司,另案处理)承建高新区皇都小区拆除改造项目,高新区政府指派“退二进三”办公室成员谷西贵代表政府对该项目进行监管服务。自2012年到2013年,太圣公司以工资补助名义给被告人谷西贵补助费共计8.44万元。2014年8月16日,被告人谷西贵在得知太圣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某另案处理)被检察机关调查后,将该款退回太圣公司。

(二)介绍贿赂罪

为提高皇都小区(现更名为太圣公司正泓国际)容积率,使太圣公司获得更大利润,2013年2月份,张某某给被告人谷西贵一张20万元工商银行卡,利用被告人谷西贵同洛阳市规划局、旧改办相关人员熟识的便利,让被告人谷西贵帮忙疏通关系时使用,被告人谷西贵送给市旧改办主任常某某(另案处理)4万元现金、5000元购物卡;送给市旧改办副主任焦某某(另案处理)1万元现金、1万元购物卡;送给市旧改办主调员赵某某(另案处理)1万元现金、1万元购物卡;送给市旧改办副主任胡某某(另案处理)2000元购物卡;送给市规划局副局长乔某某(另案处理)5万元现金、1.5万元购物卡;送给市规划局副局长郑某某(另案处理)2万元现金、1万元购物卡。其余1.8万元用于请客、吃饭。之后,皇都小区的容积率从5.0调整到7.62。

为支持上述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被告人的户籍证明,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书证等证据。并认为被告人谷西贵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介绍贿赂罪,应依法惩处。

被告人谷西贵辩称其没有职务,不存在利用职务便利的情况。

被告人谷西贵的辩护人认为被告人谷西贵所得8.44万元,系劳动报酬所得,不是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没有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谷西贵构成受贿罪不能成立,谷西贵领取的8.44万元属于违纪行为。对被告人谷西贵介绍贿赂罪没有异议,但其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悔罪态度好,曾参加过自卫还击作战,对国家做出过贡献,主动交代介绍贿赂,可以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经审理查明:

(一)受贿罪

2012年,洛阳市太圣置业有限公司(简称太圣公司,另案处理)承建高新区皇都小区拆除改造项目,高新区政府指派“退二进三”办公室成员被告人谷西贵代表政府对该项目进行监管服务。自2012年到2013年,太圣公司以工资补助名义给被告人谷西贵补助费共计8.44万元。2014年8月16日,被告人谷西贵在得知太圣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某(另案处理)被检察机关调查后,将该款退回太圣公司。

(二)介绍贿赂罪

为提高皇都小区(现更名为太圣公司正泓国际)容积率,使太圣公司获得更大利润,2013年2月份,张某某给被告人谷西贵一张20万元工商银行卡,利用被告人谷西贵同洛阳市规划局、旧改办相关人员熟识的便利,让被告人谷西贵帮忙疏通关系时使用,被告人谷西贵送给市旧改办主任常某某(另案处理)4万元现金、5000元购物卡;送给市旧改办副主任焦某某(另案处理)1万元现金、1万元购物卡;送给市旧改办主调员赵某某(另案处理)1万元现金、1万元购物卡;送给市旧改办副主任胡某某(另案处理)2000元购物卡;送给市规划局副局长乔某某(另案处理)5万元现金、1.5万元购物卡;送给市规划局副局长郑某某(另案处理)2万元现金、1万元购物卡。其余1.8万元用于请客、吃饭。之后,皇都小区的容积率从5.0调整到7.62。

另查明,2014年8月26日,栾川县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同谷西贵电话联系后,在说明是栾川县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需要就有关问题对谷西贵进行询问时,谷西贵称其在洛阳市政府办公楼开会,并约定在市政府办公楼东门见面。大约在上午12点10分左右,谷西贵出现在市政府办公楼东门与栾川县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会面,检察人员将谷西贵带到栾川县人民检察院办案区进行询问,谷西贵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被告人谷西贵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明谷西贵出生于1959年12月5日,系完全刑事责任年龄人。

2、洛阳高新区管委会于2014年8月29日出具的证明一份,证明谷西贵于2012年抽调至“退二进三”推进办公室,“退二进三”办公室以监管方身份参与支持皇都小区拆除重建项目。

3、洛阳市高新区组织人事和社会保障局出具的干部任免审批表复印件、证明各一份,证明谷西贵于2004年任科员,聘期五年,组织关系在高新区人大工委,证明谷西贵是国家工作人员。

4、洛阳高新区管委会主任办公会议纪要(2011)32号文件一份,证明“退二进三”办公室的职责是对皇都小区项目双方签订合同条款的履行,特别是开放商资金到位及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确保该项目顺利实施。

5、太圣公司记账凭证、领款单,证明谷西贵2013年8月5日收取太圣24000元,2014年2月12日收取太圣24000元,太圣公司于2014年3月30日支出20万元。

6、太圣公司记账凭证、领款单、汇款凭证、劳动报酬及补助发放表等单据,证明经张某某核对,向被告人谷西贵发放的2012年1至12月份的补助费36400元。

7、太圣公司记账凭证、张某某于2013年3月3日出具的证明,证明太圣公司支出高新区业务(办容积率)20万元费用。

8、工商银行卡号为6222021705015910402借记卡开户、使用情况查询单,证实该卡由太圣公司财务总监王桂霞于2013年2月27日开户,内有20万元现金。

9、栾川县人民检察院反贪局于2014年10月10日出具的情况说明一份,证明本案中相关人员常某某、乔某某已立案侦查,受贿人赵某某、焦某某、郑某某另案处理。

10、证人张某某证言,不是太圣置业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为让被告人谷西贵帮助推进项目进程,太圣公司向谷西贵以补助和工资的名义行贿8.44万元。同时证明,为了提高太圣公司负责的皇都小区项目的容积率,张某某给被告人谷西贵20万元,由被告人谷西贵向负责容积率调整的相关国家工作人员行贿20万元,最终将皇都小区项目的容积率从5.0提高到7.62的事实。

11、证人乔某某,证明被告人谷西贵送给洛阳市城乡规划局副局长乔某某存有5万元现金的银行卡和购物卡。

12、证人常某某证言,证明被告人谷西贵送给洛阳市旧改办主任常某某4万元现金,5000元购物卡。

13、证人郑某某证言,证明被告人谷西贵送给洛阳市规划局副局长郑某某2万元现金,1万元购物卡。

14、证人胡某某证言,证明被告人谷西贵送给洛阳市旧改办副主任胡某某2000元购物卡。

15、证人赵某某证言,证明被告人谷西贵送给洛阳市旧改办协调员赵某某1万元现金、1万元购物卡。

16、证人焦某某证言,证明被告人谷西贵送给洛阳市旧改办协调员焦某某1万元现金、1万元购物卡。

17、证人王某某证言,证明太圣公司给谷西贵8.44万元补助费,同时证实2014年8月16日,谷西贵将领取的补助费退还到太圣公司的事实。

18、被告人谷西贵的供述和辩解,证明被告人谷西贵是国家工作人员,受政府指派对皇都小区改造项目进行监督、服务,负责该项目的安全、质量、进度和回迁业主的入住工作。在这期间,被告人谷西贵收受太圣公司8.44案补助费,为太圣公司谋取利益。同时证实,被告人谷西贵为帮助太圣公司皇都小区项目提高容积率,接受太圣公司老板张某某的指示,向负责容积率调整的相关人员行贿20万元,将皇都小区项目的容积率从5.0调整到7.62的事情经过。

19、栾川县人民检察院反贪局出具的谷西贵到案经过,证明谷西贵在被采取强制措施前自动投案,如实供述所犯罪行,有自首情节。

本院认为:被告人谷西贵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其被政府派到皇都小区监管服务拆除重建项目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钱物84400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被告人谷西贵利用其与有关职能部门人员熟识的便利,帮助洛阳太圣置业有限公司向多人行贿,以提高皇都小区容积率,其行为构成介绍贿赂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谷西贵犯受贿罪及介绍贿赂罪的罪名及犯罪事实成立,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谷西贵一人犯数罪,应数罪并罚。被告人谷西贵在未被检察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前主动到案,如实供述所犯罪行,系自首,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谷西贵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介绍贿赂罪行,对于其所犯介绍贿赂罪可以免除处罚,被告人谷西贵的辩护人关于谷西贵犯介绍贿赂罪系诉前主动交待可以免除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其它辩护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被告人谷西贵在案发前主动退还全部赃款,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三百九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谷西贵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介绍贿赂罪,判处免予刑事处罚,数罪并罚,总和刑期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长 陶占省

审 判 员 郝 斐

审 判 员 韩庆芳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六日

书 记 员  代银鹏



责任编辑:海舟

最火资讯